刑事模擬實習報告

模擬法庭實踐報告

刑事模擬實習報告

江西師範大學 法學班

大三下半年的這次模擬法庭實踐活動,對於我來說,是一次真正的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學習活動。之前,我也進行了兩次寒暑假見習活動,雖然也有些收穫,可是由於對相關的實體法和程式法並不熟悉,實踐活動缺乏目的性、參與性和明確性。我通過擔任書記員這個角色,親自參與到本小組的刑事審判活動程式中去,對刑事審判相關規則已能做到基本熟悉和了解,相關的刑事法律理論也得到了進一步昇華。當然在此次的實踐活動中,我也發現了自身的很多不足,膽量不夠大,口才辯論能力亟待提高。認識到上述不足,我想本人在今後的學習、實習、就業中一定會加強這些方面的鍛鍊。同時,我也認為,模擬法庭這種小組式的活動,對於組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是一個非常好的機會。

下面談談我對本組案子的一些看法:

本組成員經過多次討論,最終採用了這樣一個案例,基本案情如下: 被告人張華系一名刑法學博士,因其妻子遭受上司即被害人魏林猥褻長達三年,憤怒之下進入魏林辦公室,將其反鎖在裡面,限制其人身自由,並在這期間內對魏林進行輕微的暴-力毆打。在此情形下,魏林主動提出賠償張華夫婦精神損害八萬元,並隨張華同去銀行取錢,在取錢時,張華要求增加八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魏林只好答應。此案例與國家司法考試2015年試卷第15題D選項“甲妻與乙通姦,甲獲知後十分生氣,將乙暴打一頓,乙主動寫下一張賠償精神損失費2 1萬元,並稱若乙不從,就向法院起訴乙”有異曲同工之妙。回到本案,本人認為爭論焦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被告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所謂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本案中,主觀動機上,被告人張華進入魏林辦公室並將房門反鎖的行為,可以看出張華明顯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觀表現上,一方面張華的確存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且這種行為具有持續性,在這一點上,張華本人也供認不諱,另一方面,張華在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期間採用輕微暴-力,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從重情節。因此本人認為張華構成非法拘禁罪,並應從重處罰。

二、被告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做出處分財產的決定——行為人取得財產。

本案中,被告人張華進入魏林辦公室,並對其進行毆打的目的是為了質問其是否對其妻子實施了猥褻行為,並不存在索取財物的故意。八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費是魏林主動提出來的,其意思表示真實,且魏林又是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此協議合法、真實。被告人張華請求給付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行為。

張華在隨魏林同去銀行取錢時提出增加八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是否合法?很多人認為張華系一名刑法學博士,理應清楚十六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費過高,其另增的八萬元賠償費,符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因此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本人認為張華要求增加的八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是合法的,一方面張華並未採取明顯的威脅行為,這對魏林並不能形成心理上的強制,因此魏林仍然可以選擇拒絕張華的要求,另一方面,張華的妻子遭魏林猥褻長達三年,其提出增加賠償要求有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