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建議權

批評權和建議權:當我們發現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沒有做好應該做的工作時,有權對其提出批評和建議。

檢舉建議權

控告權和檢舉權:當我們發現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指控、告發或者揭發、舉報,要求依法處理的權利。

申訴權:當公民對國家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訴訟判決不服或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壓制、歧視等不公正待遇時,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給予公正待遇。

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

(一)批評建議權

1.批評權是公民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態度與

作風有權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見。

2.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有提出改進的主張和方案的權

利。

(二)申訴、控告和檢舉權

1.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可向有關國家機關

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它有訴訟上的申訴和非訴訟的申

訴之分。

(1)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裁判不服,認為確有錯誤,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處理的.行

為。它一般在申訴主體、申訴物件、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

訴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訴訟的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向其上級

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它在申訴主體、申訴對

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訴效力等方面一般沒有特別的限

制。

2.控告權是指公民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

有提出指控與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者予以制裁的權利。

3.檢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機關進

行揭發和舉報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機關應當查清事實並處理,任

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行使該權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三)取得賠償權

1.取得賠償權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

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1995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詳細規定了公民

取得賠償的範圍、程式、方式和計算標準等內容,從種類上看,國

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