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供供電協議書(通用10篇)

在生活中,協議書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協議書是解決糾紛的保障。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書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轉供供電協議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轉供供電協議書(通用10篇)

轉供供電協議書 1

供方: (以下稱甲方)

用方: (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確立正常的供用水、電等的秩序,明確雙方的責任,做到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水、電,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應方式 供應範圍

1、甲方根據乙方的生活需要,在電力系統、水壓水源正常狀況下,按本合同規定向乙方供電、供水。

乙方的戶外供水管網、供電接入點應由甲方確定,並應按照安裝規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安裝的供水立管、表箱美觀、牢固、平直。施工完畢,應及時修補牆面、孔洞,修復地面,並清理現場

2、當甲方出現水、電供應不足的情況時,甲方應當按不低於其供給第三方水、電的比例及條件,供給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需停水停電,應提前告知乙方。

3、在乙方每個接水電、受電點安裝用水、電計量裝置。用水、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乙方實際用水、電量,以此作為計算乙方水、電費的依據。

第二條 收費標準

1、由於市供水、供電公司每月按商業用電標準供給本公司,所以甲方每月只能按市供水、供電部門收取甲方的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

2、為了減少甲方的損失,甲方每月按乙方實際水電費的 %付給甲方正常損耗費。甲方承諾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不高於其向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3、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的變動導致水、電收費標準的變動,則按國家規定的.變動幅度作相應的調整。

4、甲方每月30號之前按乙方水、電錶顯示的使用量收取當月水電費和損耗費。

第三條 付款時間和方式

甲方供應水、電的開通後,乙方應當採取_________(方式)支付用水用電費。

第四條 權利義務

1、甲方對乙方每月用電量、水量按本合同約定的原則和方式指定專人進行抄表統計,乙方給予積極協助,雙方共同確認。

2、乙方應保護好水錶、電錶等設施不至於損壞、失竊,如保護不善,乙方應承擔損失和修理費用。

3、乙方不得擅自拆卸、遷移、改動水電錶,以影響水錶、電錶正常計量,否則視為盜水、盜電之行為。

4、乙方必須按時支付水費、電費,如不支付經甲方催款後仍逾期不交者,甲方將按有關規定,停止對乙方供水供電,並追繳欠款及加收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5、甲方發現乙方用電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電設施損害時,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權中斷供電。

6、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使用者轉供電、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範圍外供水、供電或在甲方電網、水網上私自接線、按管。

7、乙方如跨越計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計量表不準的行為,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8、乙方的供水管線由於管理不善,跑、冒、滴、漏損壞嚴重時,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9、甲方有權根據水資源供應情況,採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

10、由於甲方規劃調整致使無法向乙方供水供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 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供供電協議書 2

甲方:

乙方:

因工程需要,乙方需從甲方處接引380V低壓電力至施工點,為明確雙方責任,經協商,達成如下一致:

一、電力接入點:

中國石油富平梅家坪加油站東側210國道旁低壓電線杆。

二、電力計量及電費清付:

乙方負責在接入點處安裝電箱,箱內包括電力計量表及漏電保護器;電費經雙方抄清電錶度數後按月清付(甲方為乙方提供電力部門出具的發票影印件);電價經雙方協商後為1.2 元/Kwh。

三、權力及責任:

1,甲方: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安全、穩定的電力;並負責為乙方進行在電力使用中外圍協調的一切事務。

2,乙方:乙方確保安全用電,配備足夠的.電力安全設施,以確保在乙方線路及裝置使用發生故障時不影響甲方的正常安全用電。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至乙方完工、付清甲方電費且拆除所有電力設施後失效。

五、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轉供供電協議書 3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_______,有完善的電網系統。

乙方為_______企業,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共同達成如下供、用電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1、乙方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

2、乙方受電容量:___________千伏安,新增變壓器一臺。

3、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企業生產終止。

4、乙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均應向甲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

5、乙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甲方應根據用乙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

停止用電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申請,同時應將電費結清。

6、乙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執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甲方可不供電。

7、乙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主要電氣裝置損壞及因乙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甲方報告。

8、甲方對乙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乙方共同做好對乙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9、乙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甲方應督促、檢查、幫助乙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10、乙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新技術措施,推廣有效的節約經驗。

11、甲方和乙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裝置,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12、甲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乙方應按甲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13、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轉供供電協議書 4

供電方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不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忡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

(2)用電分類:。

(3)生產班次:,週休日。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裝置總容量為千瓦(具體用電裝置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220/3既伏電壓的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

(1)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團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約定按每月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專案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並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支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每 月 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託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 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 元。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執行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處,屬於。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局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裝置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執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執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執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資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屬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一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斧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上述附件為本合伺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轉供供電協議書 5

供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

委託轉供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

被轉供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_________(以下簡稱供電方)委託供電的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轉供方)向其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簡稱被轉供方)進行轉供電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轉供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轉供電關係

經供電方、轉供方和被轉供方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協商,供電方委託轉供方向被轉供方供電。轉供方同意接受委託,並向被轉供方承擔供電義務。被轉供方通過轉供方獲得用電權利,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並向供電方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轉供電方式

轉供方同意從其所有的_________變電所_________出線的_________千伏線路_________杆向被轉供方受電裝置供電。

三、轉供電容量

根據被轉供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三方確認,被轉供方的用電容量為_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電負荷為_________千瓦(安)。

四、轉供用電期限

委託轉供電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1.被轉供方通過本協議,依法從供電方獲得用屯的權利,並根據國家規定的`電價、隨電價收取費用標準和用電量承擔向供電方繳納電費的義務。

2.轉供方依據本協議承擔向被轉供方安全供電的義務,並從供電方獲得轉供費用的權利。

3.供電方依據本協議應直接受理被轉供方的用電申請,並有對被轉供方裝表計量和收取電費的權利,承擔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的義務,並按有關規定解決被轉供方用電指標。

六、轉供電的計量及電費

1.供電方應按國家規定直接對被轉供方使用的電力、電量進行安裝電能計量裝置,並負責抄表和收取電費。

2.供電方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在計算轉供方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方每月用電計量裝置實際記錄的電量和轉供損耗電量。

3.轉供電線路的損耗電量,由該線路的產權所有者負擔。

七、轉供費用

供電方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按被轉供方每月的實際用電量以每千瓦時_________ 元計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確認、轉供電設施執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_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轉供方,由轉供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被轉供方,由被轉供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均應執行《電網排程管理條例》。在執行、檢修、停電等操作時,三方應加強聯絡,相互配合。

九、違約責任

1.轉供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被轉供方限電、停電。需要依法停限電時,應依法按規定的程式通知被轉供方。未按規定的程式通知被轉供方停電,給被轉供方造成損失的,轉供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被轉供方責任造成供電方、轉供方對外停電,並給其造成損失的,被轉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轉供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轉供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被轉供方未經供電方、轉供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轉供方應通知被轉供方自行限電,必要時經供電方同意可中止供電。

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三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一、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協議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各執_____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各執_________份。

6.本協議附件包括:_________

上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

轉供方(蓋章):_________

簽約人(簽名):_________

簽約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被轉供方(蓋章):_________

簽約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轉供供電協議書 6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 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 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登出。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使用者已列入基建專案的工程,由使用者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執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檔案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裝置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裝置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檔案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稽核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稽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裝置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裝置,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裝置,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裝置又不申明理由的使用者,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排程、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執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裝置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裝置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裝置危及人身和執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排程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裝置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裝置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裝置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排程,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裝置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後支援物為分界點,支援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裝置,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使用者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裝置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裝置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定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供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執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裝置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使用者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線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裝置燒燬時,應對該裝置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 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裝置。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裝置或啟用封存電氣裝置,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 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裝置。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 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 元的罰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絡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絡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轉供供電協議書 7

供方: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用方: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確立正常的供用水、電等的秩序,明確雙方的責任,做到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水、電,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應方式

1.1 甲方根據乙方的生產需要,按(年或季度)向乙方提供水、電。

1.2 在同等供應條件下,甲方承諾優先向乙方供應。

1.3 當甲方出現水、電供應不足的情況時,甲方應當按不低於其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下屬企業)水、電的比例及條件,供給乙方。

第二條 收費標準

2.1 甲方收取水、電費用的.標準,應依照_________水、電收費標準的規定確定。甲方承諾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不高於其向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下屬企業)收取的費用。

2.2 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的變動導致水、電收費標準的變動,則按國家規定的變動幅度作相應的調整。

2.3 甲方根據自身的情況決定提高水、電的收費標準時,應在做出提高收費標準的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對提高價格標準的具體情況予以說明。

第三條 付款時間

乙方應在接受甲方供應水、電後六個月內,支付用水用電費。

第四條 其他

4.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經乙方之股東大會在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下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4.2 本合同一經生效,不得擅自修改或終止。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變更,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的,須經雙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3 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供供電協議書 8

甲方:

乙方:

依照《合同法》、《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勞務分包工作物件及提供勞務內容

工作名稱:碧桂路高架橋工程預應力管樁施工

工作地點:佛山市順德區碧桂路

工作範圍及工作量:碧桂路高架橋預應力管樁(d=40cm),約 萬米,乙方進場後甲方指定乙方負責施工的具體區域。乙方優質、按期完成本合同工作量。

承包方式:固定單價承包,乙方提供樁機和勞務人員,乙方勞務報酬根據乙方完成的工作量計算。

勞務分包作業內容為:甲方應滿足“三通一平”路通、水電通,樁位放線、打樁機就位、起吊管樁、壓樁、接樁、送樁等以及其它乙方為完成本工程所有必須的臨時設施及輔助工序。

第二條、勞務分包工作期限

開始工作日期:20_年8月10日。

結束工作日期:根據工程的工期需要,乙方的工期滿足甲方要求。

第三條、質量標準

按公路工程現行工程質量驗收標準進行評定。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上述要求的質量等級、標準組織施工,並服從甲方委派的現場工程師及駐地監理工程師的監督、指導。做好現場施工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基礎資料。

樁位的傾斜和上浮等不能超過公路工程驗收標準及規範要求,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工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若乙方不按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施土,工程質量達不到質量標準,現場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有權責令其停工、返工。若出現質量問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乙方每道工序均應在甲方及駐地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並籤認後方准許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及監理對乙方進行檢查後,並不免除乙方對施應負人工的質量責任。

勞務報酬按管樁施工勞務分包單價和經甲方確認的勞務作業量進行計算,分包綜合單價 元/m。

勞務承包單價為乙方完成所承擔的勞務作業內容所包括的人工費、材料費(不含管樁費用)、機械費、管理、利潤、保險、風險、人員調遣、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所有費用以及隱含的風險費用總和;

勞務作業單價中不含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及城市建設維護稅,以上三種稅費由甲方統一交納,乙方應繳納的其它稅費已包含在勞務作業單價中,由乙方自行繳納。

施工作業場地100米範圍內應由甲方提 380V三相100KW容量電源以及生活用水。

樁的計量按照設計圖紙或者監理確認的現場有效長度計算。

第五條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

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中關於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積極響應並嚴格遵守,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工程所在地區的一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包括甲方制訂的規章制度)。

乙方應建立內部安全管理組織結構,包括設立專職安全員、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規程,保護好施工環境,牢牢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並經常進行安全教育。乙方所有施工進場人員必須穿戴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滑鞋、救生衣等),若發現有未按要求穿戴安全防護用品者,甲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施工區域,並對乙方處以相關標準的違約金。

乙方必須保證工程完工後物清料淨,所有臨時設施應及時清除或移走。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施工場地內材料、機械裝置必須擺放整齊、整潔,隨時保證施工通道暢通無阻,不合格材料不能在施工現場堆放。

乙方使用的機械除滿足施工要求外,外觀必須滿足甲方的統一要求,達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要求乙方整改時,乙方必須無條件立即整改。

乙方對其現場旌工人員、裝置及財產的安全負責,在施工及材料的採購、運輸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人身傷殘、死亡、財產損失、損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並承擔一切費用和責任。乙方須為進場裝置和人員購買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若乙方未購買保險而發生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乙方的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出入施工現場要按甲方規定佩帶統一標誌,乙方各工種人員必須持證掛牌上崗,必須交甲方其操作證影印件,沒有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

凡因乙方管理不善給甲方專案經理部造成相關干擾(如僱工到甲方無理取鬧,僱工發生打架鬥毆等)則甲方視情節輕重對乙方違約金扣除,最低不少於¥5000 元/案次,若對甲方管理人員造成人身和精神傷害,乙方除承擔一切後果外,扣除違約金¥5 萬 元/案次。

以上乙方應承擔的各種違約金、損失,甲方將直接從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額,乙方補足。

第六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專案經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分)包合同,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

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年、季、月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驗工計價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負責工程技術交底、測量定位、試驗檢測、勞務工程檢查驗收,統一安排技術資料的收集歸檔及竣工驗收資料的整理。

及時提供圖紙、工藝要求,及時組織預應力管樁供應。

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

監督乙方的合法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

負責與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絡,協調現場工作關係。

甲方可根據工程進度要求,有權要求乙方隨時增加施工人員和機械裝置,要求增加的人員及裝置應於甲方通知後5日內進場,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施工人員及機械裝置進行統一調配。

甲方可根據工程進度要求,並根據乙方施工能力,有權對乙方的合同工作量進行調整(增加或減少),乙方不得拒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專案要求的資質證書、保函及其它文書,並保證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本合同勞務分包範圍內的勞務工作質量向甲方負責,組織身體健康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要依法與自有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未經甲方授權或允許,不得擅自與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乙方派駐工地代表或專案經理姓名,聯絡方式,乙方在施工期間不得隨意更改工地代表或專案經理,若確需變更必須經甲方同意。乙方的工地代表不能勝任現場工作,應甲方要求必須及時更換。

乙方簽訂合同的履約人必須堅守工地,親自指揮生產施工,離開工地時應向甲方請假,未經同意擅自離開工地,違約並承擔違約金 。

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每月月底前務作業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勞務作業計劃,經甲方批准後嚴格實施;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勞務作業,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勞務作業安全;承擔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質量修復、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各種罰款;

按時提交各種報表、施工記錄表格、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並及時遞交甲方指定人員簽收保管,配合甲方辦理交工驗收;

做好勞務作業現場場地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乙方責任發生損壞,乙方應無條件修復,並自行承擔因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各種罰款;

乙方應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進行勞務作業,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生人員、電力和機械事故,則所有責任和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須服從甲方和甲方轉發的發包人及工程師的指令;

乙方不得書面、口頭使用甲方企業名稱及甲方專案經理部名稱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乙方在勞務作業時若發生勞動、租賃、買賣等合同債務、侵權責任,一律由乙方履行和承擔責任;

乙方自行解決勞務作業人員食宿、乙方到位資金必須優先支付人員工資。如果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後,由於乙方未按時支付乙方勞務作業人員的勞務報酬所發生的糾紛,甲方有權督促乙方按時支付勞務報酬;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拒付勞務報酬的,甲方將按照相關規定代付相關勞務報酬;發生糾紛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發生糾紛代付的費用及造成的損失費用甲方從乙方的質量保證金中扣回。

第七條 、材料、水、電供應和機械裝置使用說明

甲方及時組織供應質量合格的預應力管樁和樁尖至工地,乙方施工中需用其它材料由乙方自行採購,但質量必須合格。

本工程由甲方提供施工用電至施工區域範圍內,其他乙方自帶的`電纜、配電櫃等必須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第八條、勞務作業驗收

乙方應嚴格按公路施工規範和甲方要求進行作業,要確保所完成勞務作業的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由於乙方原因在質量檢查中造成罰款或返工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不包材料質量。

第九條、勞務作業變更

勞務作業中如發生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甲方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並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乙方應按照甲方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

因變更導致勞務報酬的增加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勞務作業量,勞務報酬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勞務作業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乙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乙方無權要求追加報酬。

第十條、勞務報酬的結算與支付

本工程勞務作業無預付款,根據乙方勞務作業進度情況支付勞務報酬,每月結算一次,支付結算價款的80%作為進度款,施工結束辦理完竣工結算後支付至90%,其餘10%為質量保證金。

每期結算(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由乙方依據甲方和監理工程師驗收簽證的工程量列出已完工程量表交甲方工程技術、質檢部門籤認後交管理部。

甲方管理部門稽核完畢後,報專案經理審批,同時乙方確認。財務部門依據結算單支付進度款,同時扣清應扣的有關款項。

全部工作完成並竣工驗收合格(乙方上交了全部竣工資料,辦理完竣工和退場手續,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綜合總結),經甲方認可後14天內,乙方首先向甲方遞交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計算最終勞務報酬,乙方的結算報酬送到甲方時必須在10天內稽核完給乙方,超出時間10天后按乙方的結算數為準,乙方確認後,甲方再將勞務報酬支付至最終結算價的90%,剩下10%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餘下的保證金驗收後一個月內支付完給乙方。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①甲方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

②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①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甲方支付¥1000 元的違約金;

②乙方勞務作業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但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100 元/根的違約金;

乙方不得將本合同範圍內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他人,否則乙方須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損失,甲方可以隨時終止本合同履行。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願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採用下列方式解決爭議: ①向合同簽約地點: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已完工作成果:

①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②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③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專案經理部,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採取措施;

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而無法施工時,工期順延,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合同解除

乙方勞務作業施工過程中,工程進度、質量、安全如不能滿足合同要求,甲方可隨時責令乙方退場,本合同即提前終止履行,由乙方承擔自身施工不力造成的所有後果,甲方不承擔乙方的任何責任、損失和費用補償。

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因一方違約或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乙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勞務作業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承包的勞務作業工程分包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合同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工程結束驗收合格,質保期滿且無質量問題後終止。

第十六條、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

第十七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自乙方辦理了履約擔保且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必須有書面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供供電協議書 9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委託供電的單位(以下簡稱轉供方)向其他使用者(以 下簡稱被轉供例進行轉供電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轉供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轉供電關係

經供電方、轉供方和被轉供方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協商,供電方委託轉供方向被轉供方該電。轉供方同意接受委託,並向被轉供方承擔供電義務。被轉供方通過轉供方獲得用電權利,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並向供電方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轉供電方式

轉供方同意從其所有的 座電所 出線的 千伏線路 杆向被轉供方受電裝置供電。

三、轉供電容量。

根據被轉供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三方確認,被轉供方的用電容量為 伏安(千瓦),最大用電負荷為 千瓦(安)。

四、轉供用電期限

委託轉供電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1.被轉供方通過本協議,依法從供電方獲得用電的權利,並根據國家規定的電價、隨電價收取費用標準和用電量承擔向供電方繳納電費的義務。

2.轉供方依據本協議承擔向被轉供方安全供電的義務,並從供電方獲得轉供費用的權利。

3.供電方依據本協議應直接受理被轉供方的`用電申請,並有對被轉供方裝表計量和收 取電費的權利,承擔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從的義務,並按有關規定解決被轉供方用電指標。

六、轉供電的計量及電費

1.供電方應按國家規定直接對被轉供方使用的電力、電量進行安裝電能計量裝置,並負責抄表和收取電費。

2.供電方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在計算轉供方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方每月用電計量裝置實際記錄的電量和轉供損耗電量。

3.轉供電線路的損耗電量,由該線路的產權所有者負擔。

七、轉供費用

供電方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按被轉供方每月的實際用電量以每千瓦時 元計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確認、轉供電設施執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轉供方,由轉供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被轉供方。由被轉供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均應執行《電網排程管理條娜。在執行。檢修、停電等操作時,三方應加強聯絡,相互配合。

九.違約責任

1.轉供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被轉供方限電、停電。需要依法停限電時,應依法按規定的程式通知被轉供方。未按規定的程式通知被轉供方停電,給被轉供方造成撤失的,轉供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被轉供方責任造成供電方、轉供方對外停電並給其造成報失的,被轉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轉供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轉供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3.被轉供方未經供電方、轉供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轉供方應通知被轉供方自行限電,必要時經供電方同意可中止供電。

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三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對,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一、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衝、補充本協議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供電方:(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供供電協議書 10

轉供電單位:_______

用電單位:_______

為明確轉供電雙方轉供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點、用電電壓、用電容量

1、用電地點:_______ 。

2、用電電壓:_______ 。

3、用電最大容量:_______。

二、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轉供電雙方協商確認,轉供電設施執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使用者電錶進線開關位置上。分界點電源一側供電設施屬轉供電方,由轉供電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一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執行維護管理。

2、轉供電方、用電方各自分管的用電設施,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在6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執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轉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執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電度計量及電費

1、轉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單表計量。

2、收費標準:_______ 。

3、電費結算:用電量每月由轉供電方、用電方人員共同抄表並簽字認可,轉供電方開具發票後用電方按期將電費轉入供電方。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或延期支付電費,否則轉供電方將無條件斷電。

四、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逾期未付清電費的,轉供電方可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由於用電方責任造成轉供電方對外停電,並給其造成損失的,轉供電方按有關規定對用電方及相關方追究賠償責任。

3、用電方未經轉供電方同意,擅自超計劃、超負荷指標用電,轉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自行限電,必要時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五、其他

本協議書生效後,轉供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協議書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轉供電雙方各執一份。

轉供電方:_______(公章)

用電方:_______(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蓋章)

法人代表:_______(蓋章)

授權代理人: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