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業水平考試承諾書

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本人自願參加全省組織的國中水平測試,為了在考試中加強考風考紀建設,充分發揮考試誠信教育的主導作用,提高同學們的誠信意識和誠信素質,努力培養和造就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誠信人才。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願意在考試中自覺遵守各項考試規定,現鄭重承諾:

學業水平考試承諾書

一、嚴格遵守考試的規定和守則,保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參加考試,如有違反,自願按《國中水平學業考試考生須知》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違規違紀處理辦法接受懲戒處理。

二、考生必須按時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就座。把本人准考證、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監考教師驗核。考試開始後15分鐘仍未進入考場或考試進行中擅自離開考場者,作自動放棄考試論處。(考生不得遲到、不得提前交卷)

三、考生進入考場後,應保持肅靜,不得隨意走動。有問題時,應向監考教師舉手示意。有特殊情況,要離開考場時,必須經監考教師同意。

四、堅決服從監考教師管理,自覺遵守考試紀律。

五、努力學習,刻苦鑽研;考試不違紀、不作弊,不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改動成績;按時獨立完成試卷,不抄襲、剽竊他人試卷。

六、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得攜帶通訊工具、電子辭典及規定以外的文具、及與考試無關資料等參加考試。

七、凡帶有書包、書籍、紙張、文具盒等物品的,都集中存放在監考老師指定的地方,不隨身放在座位上。

八、在考場內不交頭接耳、互打暗號,喧譁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不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材料並有抄襲現象的;不抄襲他人答案的。

九、不交換答案的,不將自己的答案讓他人抄襲,不將試卷帶出考場的。

十、不擾亂考場秩序,無理取鬧、服從監考老師安排

本人已認真閱讀上述考場規則,並保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共同維護考試秩序,做一名誠實守信的中學生。如有違反,我願意接受學業水平考試有關規定的處理。

承諾人簽名:

高二學業水平數學測試承諾書

為了迎接高二學業水平數學測試考試,本人承諾從今天起做到如下幾點:

1、端正學習態度、克服懶惰思想;

2、認真高質量完成老師佈置的作業

3、上課認真聽講,積極思考;

4、不懂就問;

5、認真反思在學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並及時地歸納總結整理。

承諾人:

日期:

唐山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班主任承諾書

為圓滿完成2015年5月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工作,我作為高年級班班主任承諾做到以下幾點:

一、嚴格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本班考生思想教育、考試紀律和常識教育,確保本班考生安全、誠信應考。

二、自覺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嚴格遵守考試時間,不擅離職守,不為考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與考生串通作弊。

三、認真執行班主任送考制度,認真核查本班考生身份,確保考生本人蔘加考試。對考生的違禁物品(手機等)進行逐一收取保管,避免考生攜帶入場。協助考點做好本班考生管理工作,督促考生攜帶規定證件按時入場參加考試。

四、增強安全意識,時刻把考生人身安全責任牢記於心,不因自己工作失誤、失職等行為造成安全責任事故。

五、以上承諾如有違反,甘願接受組織的嚴肅追究和處理。

縣(市)區:學校:承諾人:

年月日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誠信承諾書

在此次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中我承諾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時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就座。把本人考試證、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監考教師驗核。考試開始後15分鐘仍未進入考場或考試進行中擅自離開考場者,作自動放棄考試論處。

二、進入考場後,應保持肅靜,不能隨意走動。有問題時,應向監考教師舉手示意。有特殊情況,要離開考場時,必須經監考教師同意。

三、進入考場,只能攜帶必要的文具,不將紙張、書、書包和通訊工具等物品帶入考場。

四、獨立完成答卷,絕不相互討論、抄襲等。一經發現違紀者,監考老師會給予取消考試資格等紀律處分。

五、考生所有答卷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外停留、喧譁、影響他人考試。

本人承諾在考試中一定誠實守信,認真履行考生義務。對因提供有關資訊證件不實、填寫資訊錯誤、字跡潦草或違反有關紀律規定所造成的後果,本人自願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諾人:

齊齊哈爾市外國語學校

2011.12.26

黑龍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佳木斯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印製

為維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公平、公正,加強考生遵守考試紀律的教育,強化考生的自律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考試環境,樹立文明良好的社會風尚,按照黑龍江省教育廳要求,請考生認真閱讀《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中的下列內容,並簽字認可。

《黑龍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違紀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員處理辦法》

(節選)

第二章 考生違紀作弊情節認定及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裝置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其作弊行為要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中予以呈現,並記入大學聯考報名電子資訊中。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行為要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中予以呈現,並記入大學聯考報名電子資訊中。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學業水平考試,是在校生的,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取消其考籍;其他人員,由考試管理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並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公開其個人基本資訊。

考 生 守 則

一、考生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準考證、身份證、考試通知單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三、考生必須攜帶2b鉛筆、0.5毫米黑字跡的簽字筆和橡皮,可攜帶直尺、圓規和三角板。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裝置等)、電子儲存記憶錄放裝置以及塗改液、修正帶、刮紙刀。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監考員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按操作指令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塗)姓名、學籍號、考場號、座位號等資訊。凡漏填(塗)、錯填(塗)的答題卡無效。

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不得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

五、開考訊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

六、考生遲到15分鐘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該科目考試,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

七、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試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八、保持考場安靜,不準吸菸、喧譁、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或演草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立即停筆,依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黑龍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違紀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員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屬於考試違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屬於考試作弊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其作弊行為要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中予以呈現,並記入大學聯考報名電子資訊中。

我已學習了《考生守則》和《黑龍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違紀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員處理辦法》,保證在考試中自覺遵守,做誠信考生,如有違反,將自願接受各級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按《黑龍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違紀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員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學校、班級:

考生考籍號:

考生本人簽字: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