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法醫鑑定部門擔負對人身傷害進行法醫學鑑定的職責。
二、臨安市公安局法醫損傷鑑定室隸屬臨安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辦公地點:臨安市錢王大街1010號公安大樓二樓,郵編311300電話:0571-63750796。
三、受理範圍:
1.公安機關內部指派或委託的鑑定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委託的鑑定。
3.紀律監察組織委託的鑑定。
4.公證機關和公民個人委託的非訴訟鑑定。
四、收費標準:
法醫檢驗鑑定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司法技術鑑定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02]241號)下發的相關檔案確定的關於調整公安系統非刑事案件檢驗鑑定收費標準的規定進行收費。
五、鑑定標準:
1、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司法〔1990〕070號檔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檔案);
3、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有關條款的適用意見(浙公發〔2003〕8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
六、鑑定程式:
1.受理鑑定條件:
(1)辦案單位的鑑定委託書。
(2)案卷或已查明的基本調查情況。
(3)委託鑑定要求與鑑定條件相符。
(4)醫院出具的.最後診斷及診斷依據(包括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X光片、CT片、MR片、檢驗報告單,上述材料視具體損傷情況的需要而定)。
(5)被鑑定人能配合鑑定人進行檢查。
2.檢驗鑑定、拍照、出具鑑定書或檢驗報告書。
3.鑑定時限:
(1)凡符合檢驗鑑定條件的,鑑定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2)凡需要補充材料的,自補充材料完整後鑑定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
(3)凡需複診或者會診後,等複查或會診工作全部結束後,鑑定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
(4)凡需要觀察愈後情況的,等損傷痊癒後,鑑定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
4.補充鑑定:被鑑定人出現與原損傷有關的新的臨床表現的。
5.重新鑑定:對法醫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杭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提出重新鑑定。
七、鑑定文書。對於具備即時鑑定條件的,辦案單位在法醫檢驗完畢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到刑事科學技術室領取鑑定文書正本。對於傷情鑑定需要癒合後進行檢驗或情況疑難複雜的,在末次檢驗完畢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到刑事科學技術室領取鑑定文書正本。
八、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享有申請鑑定人迴避、要求補充鑑定或者申請重新鑑定、進行投訴的權利;
(2)當事人應當履行提供真實情況、遵守法律和鑑定程式要求,以及配合檢驗鑑定工作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