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審相關要求的通知

各融資性擔保公司:

年審相關要求的通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關於對四川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進行年審的通知》川府金髮〔2012〕22號檔案及市金融辦相關工作要求,結合青羊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狀況和監管實際,現就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年審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審物件。

轄區內依法設立並領取了《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及融資性擔保分支機構。

二、年審時間。

截止2012年4月30日。

三、年審內容。各融資性擔保應將以下四部分內容合併為一個年度總結報告,並應在年度報告中按順序、逐一報告以下事項:

(一)管理情況。包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人員配備、財務管理和資訊披露情況。

(二)經營情況。包括業務經營、資本金託管及運用和合規經營情況。

(三)風險狀況。包括業務風險狀況、重大風險事件及報告、處置情況。

(四)監管情況。包括監管資訊報送、年報審計、重大變更事項報批和重大事件報告情況,以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四、年審工作流程。

(一)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按照規定時間向我辦提出經營許可證年審申請,並提交以下年審材料,經我辦審閱材料、現場檢查、銀行查證、客戶會談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和了解後,作出是否同意上報、暫緩上報和不予上報的初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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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融資性擔保公司資訊披露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7〕100號)編制的年度報告,包括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合併報表);

2.資本金託管協議及資本金託管賬戶對賬單;

3.存出保證金賬戶對賬單;

4.經銀行簽章的融資性擔保業務臺賬或相關證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資料的時間節點為2011年12月31日。分支機構應提交總公司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分支機構經銀行簽章的融資性擔保業務臺賬或相關證明材料。

(二)我辦統一將轄區內符合初審上報推薦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資料向市金融辦報送,經市金融辦複審同意後報省金融辦,省政府金融辦將對通過年審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頒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副本,並加蓋年審合格印章。

五、年審要求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過年審,並由省金融辦收回《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1.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本金。

2.吸收存款和集資,發放貸款及對外融資,受託投資和受託發放貸款,從事不正當競爭的。

3.嚴重違背資本金、保證金託管規定,以及嚴重違背淨資產 3

對外投資比例規定的。

4.領取《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滿1年仍未開展業務或經營期限一年以上,在保責任餘額未達到註冊資本一倍以上(含一倍)的。

5.引發群體事件的,發生重大擔保詐騙、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發系統性風險的,破產、解散或被撤銷但經營許可證尚未收回的。

6.整改後仍不合格等其他情形。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以下違規情形之一者,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整改,待整改合格後方可通過年審。

1.未嚴格按照審批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除從事政策性擔保外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超過淨資產10倍的。

2.監管規定需行政審批的重大變更事項未及時報批的;

3.對單個被擔保人擔保超過淨資產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超過15%的,違規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擔保、互助式擔保公司對非會員(股東)提供擔保等。

4.未按照監管要求,按期足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

5.1年內不及時上報監管資訊3次以上的,或不配合監管工作情節嚴重的。

6.違反監管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未通過年審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繼 4

續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

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辦理年審手續過程中,應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應優先選擇具有證券從業資格或資訊披露公信度高、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審計準則等的審計機構。

融資性擔保公司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財務會計報告附註應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公司概況。包括公司註冊登記情況、公司概況、歷史沿革、歷次股東變更等;

(二)業務開展、經營和風險撥備計提情況;

(三)資本金到位、資本金託管、客戶保證金收取情況;

(四)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性指標。包括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自有資金投資情況、對單個被擔保人擔保責任餘額、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擔保責任餘額、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等。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包括應收款項、對外投資和或有事項等。

七、轄區內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公司簽章後的年度總結報告、年審材料和《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 5

證年審基本資訊表》、《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年審審批表》報我辦,其中:年度總結報告和《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年審基本資訊表》、《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年審審批表》的電子版一併報送。

特此通知。

年審相關要求的通知 [篇2]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加強勞動監察,保護用人單位和工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勞動爭議,省人民政府決定,從1996年起,對全省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年審制度。通知如下:

一、勞動年審是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開展勞動監察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通過勞動年審工作,加強勞動監察和管理,可保障勞動法規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保護用人單位和工人的合法權益。勞動年審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組織實施。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廳另行制定。

二、勞動年審的物件是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單位。勞動年審的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及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最低工資給付和工資支付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勞動安全衛生情況,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情況及遵守社會保險規定情況等。

三、實行勞動年審制度是一項新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影響大,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予以重視,切實抓緊抓好這項工作。勞動行政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在實行勞動年審制度的同時,應注意加強經常性的勞動監察工作。工商、財政、物價、工會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援做好這項工作。

四、各類用人單位應主動接受年審,有關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年審。對沒有按規定參加年審或故意逃避年審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組織力量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國家、省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各地在推進此項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勞動廳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