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

  知識點:合同的履行規則

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

  1. 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履行規則。

【解釋】注意這裡履行規則的順位關係,先協議,然後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最終才按照法定的履行規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2.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均應由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的是“債務人”,而不是“第三人”。

  知識點:留置權

  1. 留置權的設立

(1)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合同約定。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 留置權的'範圍

【解釋】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3. 留置權的實現

債權人留置財產後,應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解釋】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