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體系的構成

勞動法的體系是指勞動法的各項具體勞動法律制度的構成和相互關係。我國勞動法的體系是根據勞動關係法律調整的特點和內容而構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的頒佈和實施,使我國勞動法的體系趨於完善。我國勞動法的體系由以下勞動法律制度構成:

我國勞動法體系的構成

  1.促進就業法律制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勞動力市場的自發執行已經證明不可能實現充分就業,勞動力供給與需求在總量與結構上都可能存在失衡,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勞 動權,提高勞動力資源的利用水平,促進經濟增長,國家有責任通過制定經濟政策實現充分就業。促進就業制度的主要內容是規範國家在促進就業方面的職責,各級 政府促進就業的職責,對社會特定人口群體如婦女、殘疾人員、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等的專門促進就業措施。

  2.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協商、訂立的程式、原則,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等規則。任何國家的勞動立法都不能覆蓋勞動 關係執行的全部勞動行為和用工行為,為了使勞動關係處於一種穩定和諧的狀態,勞動關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除國家立法所規定的原則性規範和最低標準以外,必須 由當事人平等協商確定,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適應了勞動關係執行的這種需要。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必須發揮合同規範在調整勞動關係中的作用。

  3.勞動標準制度

勞動標準制度包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資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制度等。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標準為最低勞動 標準,一般屬於強行性法律規範,以絕對肯定的形式予以規定,具有必須嚴格執行的法律約束力,具有單方面的強制性,不能由當事人協議予以變更。勞動關係當事 人協議約定的勞動條件標準可以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低於國家標準的勞動條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例如勞動關係當事人約定的工資 可以高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不能低於該項標準;再如工作時間,在正常情況下可以低於每日8小時的標準工作日,但是不能約定超過8小時的工作日, 當然,依照法定程式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在此列。即使依照法定程式延長工作時間,在正常情況下,每月也不能超過36小時。

  4.職業培訓制度

職業培訓是指對要求就業的或已經就業的勞動者進行的專業技術知識和職業技能的教育與訓練,其目的在於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 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職業培訓是國家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職業培訓制度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在發展培訓事業和開發勞動者職業技能 方面的職責、管理許可權、職業分類、通用標準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制度。

  5.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

社會保險制度在於保障勞動者的物質幫助權,其功能是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等情況下能夠獲得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內 容包括:社會保險的體制,社會保險的專案、種類,社會保險的適用範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資格條件和標準,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原則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籌 集、運營和管理等。

  6.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為了保證勞動實體法的實現而制定的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調解程式、仲裁程式和訴訟程式的規範,以及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組成,調解、仲裁程式應遵循的原則等內容。

  7.工會和職工民主管理制度

工會和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在於保障勞動者的結社權和民主管理參與權。該項制度規定工會的法律地位,工會的職責與任務,工會的工作方式與活動方式,以及規定勞動者民主參與管理的形式,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等內容。

  8.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

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是為有效地貫徹實施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遵守勞動法的情況實行監督、檢查、糾偏、處罰 活動的主體、監督檢查的目的、監督檢查的客體、監督檢查的方式,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和追究違法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規定的總稱。勞動法的監督檢 查的內容既包括《勞動法》各項規定的實施狀況,也包括勞動法律部門各項勞動法律規範的`實施狀況。勞動法的監督檢查的功能是保障勞動法體系的全面實施。

  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與其他各項勞動法律制度的區別主要是以下方面:

第一,其他各項勞動法律制度主要規定勞動關係的內容、執行規則和調整原則與方式,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主要是規定以何種手段實現和保證各項勞動法律制度的實施;

第二,其他各項勞動法律制度是勞動監督檢查實施時確定監督檢查客體的行為合法與否的標準以及對違法情況進行處理的法律依據,而勞動監督檢查制度是實施勞動監督檢查的職權劃分和行為規則;

第三,勞動監督檢查制度既獨立於其他各項勞動法律制度之外,同時又是其他各項勞動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即各項勞動法律制度的範圍與勞動監督檢查制度的範圍是一致的。正是兩者範圍的一致性,才能保證各項勞動法律制度得到有效的實施。

關於勞動法的體系,勞動法學界還有另外多種分類模式,包括勞動法的所有制結構模式和勞動法的職能結構模式。前者將勞動法體系劃分為:①國有企業 勞動法律制度;②集體企業勞動法律制度;③股份制企業勞動法律制度;④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單位勞動法律制度;⑤外商投資企業勞動法律制度等。伴隨著經濟體 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此種分類模式的缺陷已經充分顯露,不利於勞動法制的統一。

勞動法的職能結構模式是以勞動法律規範的職能為分類標準,建立能夠反映勞動法職能分工的勞動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