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主體的初級經濟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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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主體的初級經濟考點

  一、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住所。

2.分類: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非法人組織(最典型的是合夥)

  二、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1.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止。

2.民事行爲能力,分爲3種情況:

(1)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3)無民事行爲能力。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爲人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爲由,主張以上行爲無效。

3.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承擔監護職責的人爲監護人。

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法定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是配偶。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

(2)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和順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5.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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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行政複議的初級經濟考點

1.概念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2.特徵

(1)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

(2)是以行政爭議爲處理對象的行爲。

(3)以具體行政行爲爲審查對象,並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爲。

(4)是由行政相對人啓動的。

3.基本制度

(1)一級複議制度

對複議決定不服,不能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書面複議制度

原則上進行書面審查,特殊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3)依法複議不調解制度

(4)複議不停止執行制度

例外:①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5)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制度

被申請人承擔對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性和適當性的舉證責任。舉證範圍包括事實證據和規範性文件。在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