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重點知識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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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重點知識複習

  經濟法基礎教材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從而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

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以及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勞動:耆需年滿16週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四、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效力

(一)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生效有特殊約定。

(二)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爲無效的勞動合同。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三)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經濟法基礎教材知識點:勞動合同

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特徵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一、勞動合同的特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與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地位在發生變化。

  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3.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法基礎教材知識點:法律責任第三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法律關係主體由於違反法定的義務而應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後果。

狹義的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爲和法律制裁緊密相連。違法行爲是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要求的或超出現行法律允許範圍以外的危害社會的活動。廣義的違法包括一般違法和犯罪;狹義的違法是不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爲。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法律關係主體作出了違法行爲,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違法的構成要素

違法行爲由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四個要素組成。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爲所給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是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被授權、委託的執法人員所實施的內部制裁措施。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即刑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