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經濟師經濟學考點歸納:個人收入的分配過程與收入分配的調節

個人收入的分配過程與收入分配的調節

高級經濟師經濟學考點歸納:個人收入的分配過程與收入分配的調節

  1.個人收入的分配過程與政府的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個人收入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兩個過程。在微觀分配領域,所有參與分配的社會成員都是以勞動者或生產要素所有者的身份出現的,他們以其向社會提供的勞動(公有制經濟中)和所擁有的生產要素的數量及各種生產要素的貢獻取得相應的報酬。在這一領域,公有制經濟中的勞動者和生產要素的產權所有者,無論以何種分配方式獲得收入,這些收入通常都表現爲利息、利潤、地租或租金以及工資或薪金。

個人收入經過初次分配以後還要進行再分配。對個人收入進行再分配的必要性就在於,在微觀分配領域,主要建立在市場機制自發作用基礎上的`分配方式,很難實現社會所追求的社會公平目標,甚至可能引起兩極分化,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爲此,在個人收入初次分配完成以後,還要進行再分配。所謂對個人收入進行再分配,亦即對個人在初次分配過程中所獲得的收入進行再調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家或政府對個人收入的調節,應集中在宏觀領域中進行而不應發生在微觀領域。因爲在微觀分配領域,個人收入的分配方式主要是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政府對個人收入進行再分配,應主要在宏觀領域中進行,即在宏觀領域發揮調節個人收入的作用。

  2.個人收入的調節與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形成

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或再分配的主體是國家或政府以及集體組織或社會團體。其中國家或政府是最重要的調節主體。

政府對個人收入的調節包括對個人收入的某種扣除和給予個人某種形式的收入兩個方面。首先,國家通常以稅收的形式強制地把個人收入的一部分集中起來,形成國家的財政收入;然後再將集中起來的收入以某種形式轉移支付給個人,形成個人的社會保障收入或福利性收入。

社會團體或集體組織對個人收入的再分配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個人將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以某種形式捐贈或繳納給社會團體或集體組織;另一方面,社會團體或集體組織再將其所獲得的收入以某種形式分配給個人,形成個人的福利性收入。

經過再分配或調節以後的個人收入就是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居民的個人可支配收入一般分爲兩個部分,一部分用於購買各種商品和勞務,形成消費,餘下的部分就是經濟學意義上的儲蓄,它既包括居民存金融機構中的儲蓄存款,也包括居民的手持現金。此外,個人所持有的各種債券和股票也屬於儲蓄的範疇。如果居民既是消費者,又是生產者,其個人可支配收入中還有一部分被用於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