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級經濟師考試關於公司法基本理論的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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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級經濟師考試關於公司法基本理論的必備知識點

  一、公司的概念和種類

(一)公司的特徵:公司是依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公司的分類

1.依據公司之間的股權或股份控制或者從屬關係進行分類:母公司和子公司;

2.依據公司的內部管轄關係爲依據進行分類:本公司和分公司;

3. 依據公司之間的特殊關係進行分類,可以將公司分爲關聯公司和公司集團。

  二、股東及股東權利

(一)股東

1.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自然人作爲發起人股東應當具備完全行爲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設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務員等),不能作爲公司的股東。法人作爲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

(二)股東權利

有關股東權利的內容散見於《公司法》的相關條文之中,歸納起來主要有:

1.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依法轉讓出資額或者股份的權利;

4.知情權;

5.建議和質詢權;

6.新股優先認購權

7.股利分配請求權;

8.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

9.臨時提案權 ;

10.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11.申請法院解算公司的權利;

12.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權。

此外,股東還有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權利。

(三)股東訴訟

1.股東代表訴訟

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有以下幾種程序:

(1)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行爲提起訴訟的程序

①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爲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對他人給公司造成損失行爲提起訴訟的程序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公司法人財產及公司法人財產權

(一)公司法人財產

公司法人財產是指公司設立時,由股東投資以及公司成立後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財產的總和。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

1.公司作爲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並依法對財產行使佔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

2.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1)對外投資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2)擔保的限制。公司爲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或者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借款的限制。一般情況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