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經濟師考試高頻考點:合同的履行

導語: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爲;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爲,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爲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爲。是高級經濟師的重要考試內容,下面是其知識點,一起來複習下吧:

高級經濟師考試高頻考點: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規則

(一)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則

1、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則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合同約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違約要承擔價格制裁。

3.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注意】《合同法》把提前履行作爲借款人的一項權利對待,因此屬於提前履行規則的例外。

3.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對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後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四、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時給付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如果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末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爲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解釋】代位權與撤銷權共同構成合同的保全制度。其中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消極不行使自己債權的行爲,撤銷權則是針對債務人積極侵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爲。兩者或者爲了實現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或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從而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代位權圖示:

(債權人)甲——乙(債務人)——丙(乙的債務人)

原告 怠於行使対丙的債權 被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懈怠行爲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代位權的行使條件中雖然沒有明確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但是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在主張代位權時,要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爲訴訟上的第三人。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

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二)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減少財產以致危害債權的行爲,得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圖示:

(債權人)甲——乙(債務人)——丙(乙的債務人)

撤銷權的申請人 申請撤銷乙的行爲: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1、撤銷權的性質。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

2、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爲。(4)債務人的處分行爲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解釋】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爲有:(1)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定中的“五年”期間爲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爲即歸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