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的知識,歡迎閱讀。

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

  業務招待費稅法相關規定: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唐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前言: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爲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也叫交際應酬費。這項對企業財務人員來說並不陌生,但在實際工作中,面對一些業務招待費的財務與納稅籌劃問題,很多財務人員卻無所適從。更有甚之,有的企業財務人員,見到餐費發票就作爲業務招待費處理。大部分人認爲,餐費就都是業務招待費,招標即進行納稅調整。真的是這樣嗎?

在納稅籌劃實踐中,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界定爲餐飲、香菸、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其實這不完全正確。從定性的角度來講,業務招待費應是指企事業單位爲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然而,往往有的機構和個人則一概而論,將餐費與業務招待費畫上了等號,認爲所有的餐費都是業務招待費,難道只要是吃飯就一定是業務招待嗎?顯然不是。雖然,稅務實踐中可能是處於管理的需要,因爲無法對餐費發票進行區分,但是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在公司內部,餐費產生的原因各種各樣,如:年末的員工大會餐;加班吃頓工作餐;拍攝影視作品時吃飯作爲道具出現等等……這些與接待客戶根本沒有必然關係,所以,上述費用或作爲福利費、或作爲電影成本來覈算。很顯然,餐費不一定都是用於接待客戶,也不一定就是業務招待費。

那究竟應該如何來把握,才能夠稅前扣除呢?其實,企業只要在平時做好記錄,嚴格管理、準確分類,歸入不同的費用項目,是不需要一見餐費就作爲業務招待費來處理的。同時,以下兩個涉稅邊界的把握也至關重要。

一是 企業經營行爲和個人行爲混合支出的邊界把握。混合支出是指:由於營利及個人原因所發生的費用,這些支出應分爲經營用途部分及個人用途部分,並按照各自適用的規定進行扣除。此外,某些特定類型的混合性支出(如個人愛好/度假住房)等費用,還要適用於特殊的規定,即通過不允許扣除全部或部分的這類費用來防止納稅人濫用優惠。

二是正常性、必要性及數額合理性的邊界把握。正常的費用:費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動中正常發生的;該費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必要的費用:指對納稅人取得所得的活動來說,是適當和有幫助的費用。大多數情況下,法侓傾向於接受納稅人對支出,在經營上的必要性的判斷。數額合理性:一項費用要想得以扣除,還要在數量上具有合理性,而公平市場價格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

業務招待費超標扣除是每個企業都會面臨的問題,也是所得稅彙算時涉及調整最多的成本費用項目。對其不能稅前扣除的部分直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直接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對於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應引起企業財務人員的高度重視,特別是一些與餐費相關的支出,如何區分顯得尤爲重要。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仔細分析經濟業務發生的實質,避免將不屬於業務招待費的內容列入業務招待費覈算。

  1差旅費還是交際應酬費?

面對業務人員出差報銷的大量票據:出差短短几天,餐票卻有好幾千元,還有大額的購物發票,這麼大的餐費、購物支出,財務人員該如何處理?

賬務處理:

財務人員面對這樣問題時,首先分清這些費用哪些是出差人員的正常餐費支出,哪些是招待客戶的支出,哪些是爲客戶購買禮品的支出。一般情況下,企業對於也差人員的餐費支出都是一定標準的。然後,按照分好的費用,將屬於個人正常差旅餐費支出計入“管理費用——差旅費”等科目,將招待客戶的餐費及贈送客戶禮品計入“營業費用——業務招待費”等科目。

納稅籌劃

增值稅:應將無償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視同銷售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爲,視同銷售貨物:第八款規定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企業所得稅:計入差旅費的支出,屬於正常的經營支出,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但如果稅務機關需要提供證明材料的,需提供證明材料。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計入業務招待費的部分,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做相應的納稅調整處理。

  2會議費還是業務招待費

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大型企業,在全國各地設有辦事機構或分子公司,爲了及時掌握各地情況及部署下一步工作,會定期或不定期在公司總部召開會議。各辦事機構或分子公司的人員在開會期間的住宿費、餐費、會議費等應如何處理呢?

實際工作中,有的企業爲方便省事或公司沒有大型的會議廳,而租用綜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會議均在一個酒店,會議結束由酒店統一開具會議費發票;有的企業有自己的會議廳,開會在本企業進行,與會人員的住宿與餐費由賓館承擔或由賓館與飯店分別承擔,會議結束,賓館開具住宿費發票,飯店開具餐費發票;也有的企業的會議室、職工住宿、職工就餐分不同地點,分別取得會議費、住宿費、餐費發票。

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要求,企業無論是否取得發票,發票的開具內容是否爲會議費,只要是與此次會議費有關的支出,均應按其費用實質,作爲“管理費用——會議費”或“銷售費用——會議費”覈算。

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企業爲經營而發生的會議費允許稅前扣除。但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 84號文件規定: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那麼實際工作中,企業因會議而發生的住宿費、餐費能否作爲會議費列支,並在稅前扣除呢?

目前,關於會議費的餐費是作爲業務招待費,還是作爲會議費覈算,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人認爲,在綜合性酒店召開會議,由酒店開具內容爲“會議費”的發票,憑相關證明可以稅前列支,但分別開具的餐費、住宿費就不能按會議費稅前扣除,特別是餐費,應作爲招待費,按稅法進行納稅調增。

筆者認爲,無論發票是綜合開具,還是分開開具,其實質均是爲召開會議而發生的費用,應作爲會議費進行納稅籌劃。其理由有三:

1、“事實與證據相結合”是企業所得稅處理成本費用支出合理合法的基本原理,只要是公司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其會議費的真實性、數額合理性,當地稅務主管部門是可以認定其計入費用的合理性。發票是稅務證據“之一”而不是“唯一”。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計徵所得稅若干成本、費用列支問題的通知》曾規定:企業的董事會費是指董事會及其成員爲執行董事會的職能而支付的費用,如:董事會開會期間董事的差旅費、食宿費及其他必要開支。董事會費的開支及標準,一般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決定的開支,凡本期實際發生的,均可作爲當期的費用列支。但以董事會名義支付的招待費、禮品費以及其他屬於交際應酬性質的支出,不得作爲董事會費支出,而應計入企業的實際應酬費。

3、《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管財〔2006〕426號)文規定,具體明確了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會議代表遊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其中第十一條關於會議費開支標準的.規定,按會議類別對會議中房租費、伙食補助、其他費用及總額度進行了嚴格的限定,超標準或擴大範圍開支的不予報銷。

  3業務宣傳費還是業務招待費?

爲了宣傳本企業的產品,訂製如廣告衫、印製宣傳語的小禮品等。在訂貨會或商品展銷會結束後作爲禮物無償贈送給客戶。發生的這樣的費用是作爲業務宣傳費覈算還是業務招待費覈算呢?

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

賬務處理:從上述對業務宣傳費的定義來看,企業贈送的客戶的禮品應作爲業務宣傳費處理。借記“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貸記相關資產類科目。

納稅籌劃:

增值稅:應將無償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視同銷售處理,交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應將此費用作爲業務宣傳費處理。《企業溜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四十四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職工福利費還是業務招待費

公司沒有自己的食堂,爲解決職工的午餐問題,統一由某餐廳供餐,由公司統一結算,結算時餐廳開具的餐費發票,對於取得餐費發票如何處理呢?

賬務處理

此項費用屬於在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活動中所發生的間接人工費用,是企業爲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其他相關支出,是人工成本的一部分。應做爲“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覈算,而不能作爲業務招待費覈算。在賬務處理中,應在摘要欄內註明是職工的午餐費,同時將就餐的職工姓名及天數和標準詳細列明,以避免在稅務稽查時,被認定爲招待性質的支出。

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對於賬務處理上列入的職工福利費部分的職工午餐費,稅法是認可的,在不超過稅規定的比例時,允許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爲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問:除了上述事項,您還有什麼需要提醒財務人員關注的?

答:有啊,那就是業務招待費證據和證明類資料及文件的準備。

我國現行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總體政策還是比較寬鬆的,但由於其支出是公司稅法中濫用扣除最嚴重的領域,管理難度大,所以,也不排除在2014年的稅務稽查中,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對所申報扣除費用的真實性進行自我舉證。雖然稅務機關一般情況下會認同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費用,但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用支出有不正常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足夠的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並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有關憑證資料只要對證明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是足夠的和有效的即可,並不嚴格要求提供某種特定憑證,這也爲納稅人的經營管理留有一定的餘地。憑證資料可以包括髮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據、銷售賬單、會計賬目、納稅人或其他方面的證詞,越客觀的證詞越有效。比如,給客戶業務員的禮品,大多數情況下並不能取得發票等特定憑證,但只要有接受禮品者的證明,並且接受禮品者與企業確實存在商業業務關係,即可承認該項支出的真實性。一般情況下,稅法並不強迫企業在送給客戶業務人員禮品時要求有關人員簽字,但是,如果稅務機關要求證明真實性,企業也可以事後追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