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9號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增值稅納稅有調整啦,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公佈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yjbys小編第一時間爲大家分享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全文如下:

2017年第19號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爲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併,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11%稅率”欄次調整爲兩欄,分別爲“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調整後的表式見附件1,所涉及的填寫說明調整內容見附件3。

二、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欄次調整爲兩欄,分別爲“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調整後的表式見附件2,所涉及的填寫說明調整內容見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3.關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調整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1.關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調整事項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附件3

  關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調整事項

爲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併,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欄次進行了調整,現將對應填寫說明調整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填寫說明調整事項

第(二十五)項、第(三十二)項勾稽關係公式中“第1、3行之和”表述增加“4a”行,修改爲“第1、3、4a行之和”。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填寫說明調整事項

(一)第(二)項第1至3點及第(四)項第2至5點中涉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包含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但購進農產品未分別覈算用於生產銷售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情況除外。

(二)第(二)項第4點修改爲:第4欄“(二)其他扣稅憑證”: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扣稅憑證的情況。具體包括: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含農產品覈定扣除的進項稅額)、代扣代繳稅收完稅憑證、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抵扣憑證。該欄應等於第5至8b欄之和。

(三)第(二)項第6點修改爲: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反映納稅人本期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及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稅額”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11%+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

執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覈定扣除辦法的,填寫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填寫“份數”“金額”。

(四)第(二)項第8點中的“第8欄”修改爲“第8b欄”。

(五)第(二)項增加第13點,內容如下:

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時,爲維持原農產品扣除力度不變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該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六)第(二)項第9點勾稽關係公式中“……<第1欄+第4欄……”修改爲“……≤第1欄+第4欄……”。

(七)第(四)項第8點修改爲:第31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普通發票及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三、《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填寫說明調整事項

行次填寫說明勾稽關係公式中“第2+4+5+9b+12+13a+13b行”表述的“4”修改爲“4b”,即“第2+4b+5+9b+12+13a+13b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