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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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定量標準——經營規模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爲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一般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一般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爲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

那如果是納稅人同時兼有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以及應稅服務銷售額的這種情況,又該如何判定呢?

假設某批發企業兼營應稅服務項目,有以下幾種情形: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85萬元,應稅服務銷售額400萬元,由於應稅貨物達到85萬,認定爲一般納稅人;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稅服務銷售額505萬元,由於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達到505萬,認定爲一般納稅人;

批發零售業務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稅服務年銷售額450萬元,合計520萬元,雖然合計金額超過80萬及500萬標準,但由於應稅貨物及勞務年銷售額未超過80萬,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不應認定爲一般納稅人。

  二、定性標準——納稅人性質和會計覈算程度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覈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認定爲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