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歡迎閱讀。
2017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表
稅率表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
1 | 不超過1500元的 | 不超過1455元的 | 3 | 0 |
2 |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爲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企業等適用稅率表二
稅率表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
含稅級距 | 不含稅級距 | |||
1 | 不超過15000元的 | 不超過14250元的 | 5 | 0 |
2 |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爲按照稅法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延伸閱讀:
1、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公式):
其應繳個人所得稅=(工薪收入-個人繳納的四險一金金額-個人所得稅扣除額3500)*稅率-速算扣除數
下面舉例說明:
某員工10月份工資爲16000元,個人繳納的四險一金金額爲3680元
應納稅所得額=16000-3680-3500=8820
應繳個人所得稅=8820*20%-555=1209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彙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