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審計師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

審計的主要目的就是對客戶的財務數據和信息發表自己的意見。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四大審計師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四大審計師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

  四大的審計

在創業和投資之前,我任職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年報審計、上市前審計以及併購審計長達4年之久。審計的主要目的就是對客戶的財務數據和信息發表自己的意見。審計報告只有一頁紙,審計師的意見只有一句話,意思是:我們認爲財務報告公允/不公允的反應真實情況。審計師執業有國際通用的嚴格的審計準則指引,如何制定調研方案、如何取證、如何控制風險都應有盡有。

安永是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其不但遵循行業指引和審計準則,而且在此基礎上還形成自己更爲嚴格的全球通用審計方法(Global Audit Methodology)以及相應的培訓體系。四大在招聘新員工時,根本不需要考慮你是學什麼專業,而只需考慮你是否足夠聰明和有沒有足夠的領導力。因爲他們的業務流程和培訓體系的標準化程度之高,足以讓任何大學畢業生成爲出色的審計師。

然而,風險投資行業,沒有什麼行業準則,甚少投資機構有自己的業務指引和培訓體系。也不存在一種叫“項目投資分析師”的資格認證,當然也就沒有執業規範。這個行業充其量也就只有一些行業慣例。但是實際上怎麼做盡職調查,投資經理的職責是什麼,每一家機構都有不同詮釋。

我希望通過本文在風險投資機構的實務層面進行探討,分享一下我對風險投資機構決策機制以及投資經理盡職調查的認識。我用的方法也許比較有趣,我把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和風險投資機構對比來說。對比完之後,你應該會發現,四大會計師的盡調極其值得風險投資機構借鑑。調查的思想和方法都是通用的。

  “盡職調查”是誰盡職?

4年如8年的審計工作中,我做過無數的盡調。盡調的思想、原則、方法,即使我離開這個職業已經9年,我仍然滾瓜爛熟。什麼叫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我曾經聽有些投資經理說過盡職調查就是去看看項目的管理層有沒有儘自己的責任把工作做好。錯,而且錯得很離譜。

盡職是調查者本身儘自己的責任!爲什麼要強調調查者盡職?因爲像審計師這樣的中介機構是受委託方(股東、收購方……)之託對項目進行調研,被委託人應該對委託人盡責。凡是有委託-被委託關係的都會有“道德風險”,受託人盡責尤其重要。

同樣,風險機構在調研項目時其實也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受出資人或者出資人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委託,對項目進行調研,發表意見,出具報告。

Due就是Due Care的意思:“符合準則的預期,符合職業道德的預期,符合常識,合理的懷疑和合理判斷,做該做的,不做不該做的。”審計行業圍繞“盡職”二字有大量的準則,告訴審計師什麼該做,什麼不能做。而風險投資行業沒有這樣的準則,風險投資機構大多數是“學徒制”,剛入行的小白們可能是照着其他項目的報告“照葫蘆畫瓢”,然而學到了形卻沒有學到神,調研質量良莠不齊。

  投資經理的責任:獨立客觀的發表意見

審計師的責任是根據自己的調研對項目的財務數據和信息發表獨立、客觀的意見。報表使用者根據自己的需求做出自己的決策,決策帶來怎樣的結果跟審計師無關。

而投資經理的責任也是類似:完成獨立、客觀的調研,對項目的`投資價值發表自己的意見——值得投資還是不值得投資,在報告中如實客觀的表述意見的依據和邏輯,以及客觀表述項目的風險。而出資人或者授權決策機構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做出決策。

審計師無須爲報表使用者依據審計師的意見做出的決策負責,同樣投資經理不應該爲投資決策機構採納或者不採納投資經理的意見產生的後果負任何責任。只有一種情況審計師和投資經理都需要負責任:沒有盡責導致他人錯誤的判斷!如果審計師未盡責導致損失,那要負責、被索賠甚至直接導致倒閉,曾經的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安達信就是因爲在安然公司的審計中沒有盡責而倒閉。而投資經理沒有盡責導致損失,他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下情況是投資經理明顯失責,原則性的失責:

1)把自己的想法描述成項目團隊的想法。有一些想法和戰略思考由團隊提出來,與團隊根據投資經理的意見提出來是有本質的區別。投資經理經驗豐富了,往往知道項目怎麼發展會成功率較高,他把自己的戰略思考寫到了報告中了,讓人誤以爲是團隊自己的想法,這會對決策者產生誤導。

2)因爲主觀原因或者迫於領導的壓力,爲了讓項目通過,粉飾項目,誇大其競爭力和潛在收益,掩飾或者淡化其風險。嚴重的原則性錯誤和道德問題!投資機構上下都應該明確讓項目通過不是投資經理應該承擔的職能。在目前的風險投資行業慣例中,項目投對了成功了,投資經理一般都能分到部分的carry,而項目失敗了,不用承擔責任,頂多就損失了日後的可信度和名譽。這種機制很容易就讓投資經理“鋌而走險”,傾向於讓高風險的項目通過。這其實是一個“道德風險”。解決這個風險:在沒有項目投資經理“強制性跟投”的機制下,只能依靠投資經理自覺“盡責”!

3)形式上或者實質上不獨立。與被調查方過於親密,有利益衝突,接受被調查者不合理的款待,甚至賄賂,都是原則性失責。我曾經在調研項目時有項目方要送我名貴茅臺。雖然他主觀並沒有想通過藉此影響我獨立調研的意思,但我委婉拒絕了,我直接告訴他:“我需要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獨立,否則哪怕我沒有犯任何錯誤,導致決策錯誤的話,我都是有原則性的失責。”(這種形式和實質上的獨立性,是審計師的道德標準。)

高效的盡調

明確了投資經理的責任後,我們來講如何開展和規劃高效率的盡職調查。四大的審計師爲了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方法論。下圖是四大的審計師開展盡調的大致流程:在出外勤前,做充分的分析,以風險爲導向制定詳盡盡調策略和計劃。在客戶那裏高效的執行已經制定好的審計程序。

四大的盡調一言以蔽之:風險導向、有所側重、充分規劃、高效執行。根據這個指導思想,優化後的風險投資盡調流程,大致分爲:立項前調研,立項與計劃,實質性調查三個主要步驟。

大部分項目在立項之前都可以初步判斷其“潛在收益”和“風險”是在哪裏?在特定的交易條件下是否有投資價值?這些判斷的依據當然是沒有經過實質上覈實,主要是根據投資經理本人的經驗判斷和根據創始團隊提供的信息進行論證。在這一階段如果項目的投資價值無法得到論證,那麼就沒有必要立項。項目獲得立項後,實質性調查目的是覈實做出以上判斷所依賴的信息和假設而已。實質性調查有三種可能的結果:立項前的論證得到覈實、立項前的論證需要修訂、推翻立項前的論證。這三種結果都正常。

曾經聽一些機構的投資經理說“出Termsheet做進行詳細盡調,項目就基本上認爲會投資。”如果是這樣話,那麼實質性的調查在該機構已經淪落爲“走流程”,缺乏實質性調查的決策依據是不可靠的。

  取證方法盡顯“盡職”思想

說到實質性取證調研,審計師有豐富的指引,這些指引完全通用,可以直接拿過來用。我給大家列舉一些:

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運用職業判斷,評價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這裏職業懷疑態度,就是Due Diligence中的Due Care;

  風險越大,需要的證據可能越多;

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證據更可靠;

直接獲取的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證據更可靠;

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證據比口頭形式的證據更可靠;

不同來源獲取的證據或獲取的不同性質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具有更強的說服力;一個人說謊是容易的,但一個人持續說謊,或者讓很多人同時說一個謊都是困難的,是很容易被發現的;

可以考慮獲取證據的成本與所獲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間的關係,但不應以獲取證據的困難和成本爲由減少不可替代的程序。

審計師通常不涉及鑑定文件記錄的真僞,審計師不是鑑定文件記錄真僞的專家,但如果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情況使其認爲文件記錄可能是僞造的或文件記錄中的某些條款已發生變動,應當作出進一步調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詢證,或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評價文件記錄的真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