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需知

2017年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已經開始。你對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事項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需知,歡迎閱讀。

2017年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需知

  一、報考人員須認同並嚴格遵守本網站報名協議。

1.確保報名信息完整、準確,如發現虛假信息,將取消考試資格。已通過考試並取得資格證書的將收回證書。

2.報名照片須爲證件照,JPG格式,大小爲40KB ≤文件大小≤512KB以內,照片標準尺寸爲寬度413像素,高度626像素。

3.報名時須使用18位第二代身份證號。

4.報名信息確認前應認真核查證件類別、證件號碼、姓名、報考級別等信息是否正確,確保信息正確無誤後,才能下載申報表,下載申報表後,報名信息將無法進行修改。

5.爲保證您報名順暢,建議使用360或IE7及以上瀏覽器。

6.報名前須認真閱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

7.報名過程中如有政策或考務方面的問題請諮詢當地考試機構;關於網上報名系統技術操作的問題,請聯繫北京世紀互聯軟件開發有限公司電話諮詢,聯繫電話:010-64391203,諮詢服務時間工作日:9:00—17:30。

  二、報名流程

爲保證您報名順利,請您按以下流程進行操作:

1.閱讀報名須知、報名條件和報名流程

報考人員進入報名網站後,應仔細閱讀“報名須知”,瞭解報名“常見問題”、“報名條件”和“報名流程”,詳細瞭解掌握報名政策和具體要求,做好各項報名資料準備工作。

2.註冊用戶

爲了保證報名信息的安全性,報考人員需註冊後纔可進行網上報名操作,考生註冊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證號將引用到報名信息中,請務必保證信息正確。

3.填寫報名信息

報考人員登錄到報名界面,選擇報名地點“XX省(市)”,閱讀XX省(市)報考需知,按照報名系統提示,真實、準確填寫本人報名信息。

4.上傳電子照片

報考人員應當按照報名系統提示,上傳符合規定的本人電子證件照片。具體要求是:

(1)本人近三個月內的正面、免冠、彩色(藍、紅、白色底)電子證件照片。照片必須清晰完整,顯露雙肩、雙耳、雙眉,不得佩戴首飾。

(2)電子照片標準尺寸爲413像素(寬)×626像素(高),文件類型爲jpg格式,大小爲40KB ≤文件大小≤512KB。

(3)報考人員可參照網上報名平臺上的《電子照片製作文檔》,編輯提交符合規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

(4)不得對照片內容進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不得上傳全身照、風景照、生活照、揹帶(吊帶)衫照、藝術照、側面照、不規則手機照等。

(5)報名人員上傳的電子證件照片將作爲準考證等唯一使用的照片,請務必按要求上傳,妥善保管。

5.打印考試資格申報表

報考人員在確保填報信息無誤後,需要下載並打印《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報考人員點擊下載申報表後,報名信息就不能更改,報考人員需要仔細覈對後再進行下載報名申報表操作。

6.現場資格審覈和繳費

報考人員持學歷證書,身份證,初、中級資格證書原件,本人單位審覈批准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有些省需要2張,請按各省報考需知的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到當地報名點進行資格審覈,經資格審查合格後繳費。

7.查看報名情況

報考人員通過現場審覈並繳費後,請務必登錄審計考試網,查詢我的報名狀態,查看報名情況欄是否爲“審覈通過、已繳費”字樣。

8.網上下載打印准考證

網上報名成功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審計考試網站()自行下載打印准考證(彩色、黑白打印均可),自行打印的准考證務必清晰,能夠準確識別面部特徵以及相關信息。報考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2011年3月15日發佈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已經2017年2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17年2月16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範對違紀違規行爲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爲的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舉行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以及與職稱相關的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考、考試系統操作、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各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職能的單位。

第四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爲,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爲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爲,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爲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爲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塗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註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爲。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爲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爲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爲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僞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爲。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爲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將其違紀違規行爲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爲。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爲。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爲的,由證書籤發機構宣佈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並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爲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註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佈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並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爲處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爲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爲,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爲。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試題信息、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竊取、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啓未開考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取私利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爲。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爲被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於被認定爲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並要求本人簽字;對於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籤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後,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爲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試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應試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對應試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爲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製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八條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爲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覈或者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發佈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爲,在本規定施行後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在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爲按本規定屬於違紀違規行爲,但按原規定不屬於違紀違規行爲的,不得作爲違紀違規行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