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常考知識點

 犯罪及其構成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常考知識點

  一、犯罪特徵

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本質特徵;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

  二、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分爲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三種。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是: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而犯罪對象除非《刑法》有特別規定,一般不決定犯罪性質;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體,但並非都有犯罪對象;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體,但並非都必然損害犯罪對象。

  (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爲和由這種行爲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危害行爲、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

解釋:不作爲構成條件:1、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特定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爲的前提。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不只是普通、道德上的義務。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行爲人的先前行爲產生的義務。

2、行爲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爲人不履行特定義務。

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而僅爲某些犯罪構成所必需,即稱謂“選擇性犯罪構成要件”。

(三)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分爲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兩類。

  1、自然人犯罪主體

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共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跨年齡段危害行爲的刑事責任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行爲人已滿16週歲後實施了某種犯罪,並在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期間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爲,是否一併追究刑事責任,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實施的是法定的8種犯罪,則應一併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只能追究已滿16週歲以後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爲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期間,實施了法定的8種犯罪,並在未滿14週歲時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爲,對此不能一併追究刑事責任,而只能追究已滿14週歲後實施的特定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

(3)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一是從寬處罰原則,即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排除死刑的適用,對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允許判處死緩。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提示: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