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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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公佈

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及時處理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違規行爲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影響考試正常進行或對考試造成不利影響的各類事件。 突發事件分爲重大突發事件和一般突發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是指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或者對考試安全和結果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是指對考試有一定影響,經過及時處理後考試能夠正常進行,或者對考試安全和結果造成一定影響的事件。

第三條 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一)由於系統故障、網絡擁堵、黑客攻擊和電力供應中斷等原因,導致全國或個別考區或考點考試無法如期舉行或不能繼續舉行;

(二)由於自然災害、疫情疾病、恐怖事件、火災、重大事件等原因,導致個別考區或考點考試無法如期舉行或不能繼續舉行;

(三)個別考點出現應考人員大面積舞弊行爲;

(四)個別考點出現應考人員圍攻或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損壞公共財物等情況,考場秩序混亂,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

(五)試題出現明顯錯誤影響應考人員正常答題;

(六)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第四條 一般突發事件包括:

(一)由於斷電、斷網、系統故障、網絡擁堵、黑客攻擊、火災等原因,導致個別考場無法正常進行考試,但在及時處理後能夠恢復正常;

(二)個別考場出現應考人員大面積舞弊行爲;

(三)個別考場出現應考人員圍攻或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損壞公共財物等情況,導致考場秩序混亂;

(四)個別應考人員突發重大疾病;

(五)其他突發事件。

第五條 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計算機化考試服務公司(簡稱機考公司)應當立即向各地註冊稅務師協會巡考領導(簡稱巡考)和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評價和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考試辦)報告,並按照考試辦的指令及時處理。

在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機考公司應當按照《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手冊》的`規定及時處理,同時向巡考和考試辦報告。

機考公司應當將突發事件處理結果,及時報巡考和考試辦。

巡考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協助、指導和監督機考公司對突發事件的處理。

第六條 如果發生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事件,由考試辦宣佈停止考試,並另行安排考試。如果突發事件發生在考試期間,機考公司應當安撫應考人員,儘快疏導應考人員離開考場。

第七條 如果發生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事件,由考試辦宣佈停止考試,並按照《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如果發生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事件,機考公司應當安撫應考人員,並報當地公安機關維持秩序。如果考試不能繼續進行,由考試辦宣佈停止考試,並另行安排考試。機考公司應當儘快疏導應考人員離開考場。

第九條 如果發生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事件,如果時間允許,由考試辦發出指令予以糾正,機考公司應當立即將糾正內容通知到所有應考人員。如果時間不允許,由考試辦另行採取措施,以保證考試的公平。

第十條 如果發生其他重大突發事件,機考公司應當按照考試辦的指令進行處理,將不利影響降至最低。

第十一條 如果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事件,機考公司原則上應當在45分鐘內解決,並按照考試辦的有關規定或指令給予補時。如果45分鐘內無法解決,由考試辦宣佈停止考試,並另行安排考試。機考公司應當安撫應考人員,儘快疏導應考人員離開考場。

第十二條 如果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事件,由考試辦宣佈停止考試,並按照《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如果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事件,機考公司應當安撫應考人員,並聯系當地公安機關維持秩序。如果考試不能繼續進行,由考試辦宣佈停止考試,並另行安排考試。機考公司應當儘快疏導應考人員離開考場。

第十四條 如果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事件,機考公司應當協助該應考人員離開考場並就醫。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