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虧損彌補

2015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爲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精心爲大家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二)》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虧損彌補

  扣除項目的標準—虧損彌補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稅法調整後的金額;

  (2)五年彌補期是以虧損年度的第一年度算起,連續五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爲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3)連續發生年度虧損,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後虧後補。

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營利。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爲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爲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爲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