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是海關以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爲基礎,經調整確定的計徵關稅的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爲基礎審查確定,並應當包括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二、價格調整
進口貨物以成交價格爲基礎,確定完稅價格。成交價格是指買方爲購買該貨物,並按有關規定調整後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實付或應付價格調整規定如下:
(一)需要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或者應付價格中,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1.由買方負擔的下列費用:
(1)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經紀費;
購貨佣金:指買方爲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採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經紀費:指買方爲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如賣方佣金)。
(2)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爲一體的.容器費用;
(3)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2.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我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
(1)進口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
(2)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
(3)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進行的爲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製圖等相關服務。
3.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
(2)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
4.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後銷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5.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確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視爲與進口貨物有關。(詳見教材296頁)
(二)不需要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下列費用,如能與該貨物實付或者應付價格區分,不得計入完稅價格:
①廠房、機械或者設備等貨物進口後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者技術援助費用,但是保修費用除外;
②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③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及其他國內稅;
④爲在境內複製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⑤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