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二》第一章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覈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稅務師《稅法二》第一章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註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註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獨立經濟覈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這樣能消除重複徵稅。

[編輯本段]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