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職業資格及考試辦法問答

稅務師考試成績爲滾動管理,即考5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 通過全部科目方爲合格; 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稅務師職業資格及考試辦法問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稅務師職業資格及考試辦法問答

  稅務師職業資格及考試辦法問答

1.問: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設立依據是什麼?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是依據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設立的。

2014年7月22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公佈取消註冊稅務師等11項准入類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爲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53號)和《關於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准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後續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號),規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爲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設置爲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經與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決定將取消的房地產經紀人、註冊稅務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礦業權評估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等5項准入類職業資格調整爲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調整爲水平評價類的職業資格不再實行執業准入控制,不得將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與從事相關職業強制掛鉤;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再實行註冊管理”。並就取消准入類職業資格的後續工作作了原則性規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由國務院部門依法制訂職業標準或評價規範,按照有序承接、規範管理、平穩過渡的原則,具體認定工作逐步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承擔。”“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行業協會、學會認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監督指導工作,制定行業協會、學會有序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的管理辦法”。

據此,人社部會同稅務總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於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不再實行註冊管理,因此註冊稅務師更名爲稅務師。依據上述文件規定,稅務師仍屬於國家職業資格,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管理。

 2.問:稅務師職業資格“含金量”如何?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稅務師職業資格是稅務專業人員職業能力的重要標識。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通過考試、培訓和繼續教育,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①熟悉並掌握涉稅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準則;

②有豐富的稅務專業知識,獨立開展包括涉稅鑑證、申報代理、稅收籌劃、接受委託審查納稅情況在內的各項涉稅專業服務工作;

③運用財會、稅收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涉稅服務業務;

④獨立解決涉稅服務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2)稅務師職業資格是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必要條件。國家稅務總局目前正在公開徵求《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和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設立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應符合對合夥人和股東的稅務師數量的條件要求;從事鑑證服務、申報準備、稅收籌劃和接受委託審查納稅情況等特定行爲須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登記,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除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授權的專業服務機構外,不得從事上述特定行爲。

(3)稅務師職業資格是選拔優秀稅務幹部及稅務專業人員的優先條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十二五”時期稅務幹部教育培訓改革發展規劃》(國稅發〔2011〕9號)《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規劃(2013-2022年)》(稅總髮〔2013〕97號)《關於選拔首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稅務系統外培養對象的通告》(2013年第1號通告)及“數字人事”管理方式等相關規定,擁有稅務師或其他與稅收工作密切相關的資格證書者給予加分或優先錄取。

(4)稅務師職業資格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指出,要推廣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等同大城市落戶掛鉤做法。在目前已經實施積分落戶的'天津市,註冊稅務師證書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屬於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也將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

 3.問: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效用有何變化?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成績如何與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成績進行銜接?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是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延續,證書效用不變,考試成績有序銜接。

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取得的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後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14〕374號)的規定,“已取得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原有證書繼續作爲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原有資格仍作爲聘任經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仍然是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並且屬於中級職稱,不用換髮新證。

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考試成績實行5年爲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根據原《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9〕4號)第四條的規定:“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成績實行三年爲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五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在2012年及其以前年度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且尚未通過全部5科考試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績已經無效;在2013年及其以後年度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績今年仍然有效,並按照5年爲一個週期的要求順延。

4.問: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由誰負責組織和實施?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和實施,目前由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組織和實施。

《國務院關於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提出:“制定行業組織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管理辦法,推進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由行業協會等組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評價與管理工作。”“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函要求: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按照人社部和總局《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更名手續,在辦理更名期間,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的職能由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承擔。

  5.問: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和內容有變化嗎?

答:稅務師有考試報名條件比註冊稅務師降低。

依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而原《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第七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一)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二)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三)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四)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五)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可以看出,經濟學、法學、管理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的畢業生,取消了工作年限,可以在畢業當年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其他學科的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工作年限從滿4年減爲了滿1年;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專科畢業生報考的工作年限從滿6年減爲了2年,其他學科的專科畢業生報考的工作年限從滿6年減爲了滿3年。

報名條件與免試條件中所涉工作年限截止時間爲2015年12月31日。

雖然稅務師報名條件有降低,但是考試水平與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內容維持“三不變”。一是考試科目不變。考試科目仍爲五科,分別爲《稅法(一)》《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原《稅務代理實務》)《涉稅相關法律》(原《稅收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二是考試內容不變。雖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稱有所改變,但是考試內容仍與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內容相同。三是考試難度不變。考試試卷難度與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試卷難度不變,延續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命題原則,不增加或降低試卷難度。

 6.問: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覈如何進行?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覈改爲網上審覈和領證前終審。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七條明確:考試實施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覈合格後,核發准考證。考試報名資格審覈採用網上審覈方式:

(1)報名人員應按要求如實填寫信息,並按要求上傳個人電子照片、學歷(學位)證書照片、工作證明照片等相關電子材料;持國外學歷證書的報名人員,應當錄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書編號,未錄入畢業證書或學歷認證書編號的,屬不符合報名條件。

(2)提交虛假、失效等證明材料的責任自負。

 7.問:2015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何時舉行?

答:2015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有所推遲。

依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考試日期原則上爲每年的11月份。2015年爲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向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過渡的特殊時期,爲了讓廣大考生有更多時間複習備考,2015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爲2016年2月27日-28日,具體考試信息請考生關注中稅協網站和微信平臺。2016年度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仍將在11月份舉行。

 8.問:怎樣報名2015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在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網站(網址:)統一報名,報名時需填寫學歷、工作經歷等必要信息。

 9.問:稅務師考試還收費嗎?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收費爲生產經營性收費,將按照考務成本合理收費。

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收費爲行政事業性收費。2015年9月29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和暫停徵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2號),取消了原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行業協會爲了保證考試的順利實施,按照考試成本合理收費屬於生產經營性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

10.問: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如何能免試科目?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免試條件更加細化。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一)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二)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11.問: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人員將如何懲戒?

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處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人社部2011年第12號令)共5章21條,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2.問:通過全部5科考試後,如何領取《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領取證書時需要審覈哪些材料?證書的製作和用印是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申請領取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必須具備《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報名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的條件。考生通過全部考試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省級稅協申請領取。

證書發放前,申領證書人員需要提供報名材料的原件,包括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年限證明等相關材料。如有免試的,還需要提供高級職稱證書原件和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聘任材料。經省級稅協審覈通過後,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六條,領取資格證書時應進行登記。

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在行業協會更名前,由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用印,省級稅協負責具體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