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註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點:行政主體與職權

(一)行政主體的特徵

2015註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點:行政主體與職權

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

2.行政主體應當享有行政權;

3.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

4.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職權

1.行政職權的特徵

(1)公益性

(2)優益性

職務上的優益條件,包括先行處置權(如先行扣留、即時強制等)和獲得社會協助權;

②物質上的`優益條件。

(3)支配性

行政職權一經行使,即被推定爲有效,在被撤銷之前,相對人必須遵守執行(行政行爲公定力的體現)。

(4)不可自由處分性

行政職權不得隨意轉移,不得隨意放棄或拋棄。

2.行政職權的內容

行政職權包括行政立法權(並非所有行政主體都享有行政立法權)、行政決策權、行政決定權、行政許可權、行政命令權、行政執行權、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裁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