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複習題(含答案)

  複習題一:

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複習題(含答案)

1、某摩托車生產企業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有固定資產價值18000萬元(其中生產經營使用的房產價值12000萬元),生產經營佔地面積80000平方米。2012年發生以下業務:

(1)全年生產兩輪摩托車200000輛,每輛生產成本0.28萬元、市場不含稅銷售價0.46萬元。全年銷售兩輪摩托車190000輛,銷售合同記載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87400萬元。由於部分摩托車由該生產企業直接送貨,運輸合同記載取得送貨的運輸費收入468萬元並開具普通發票。

(2)全年生產三輪摩托車30000輛,每輛生產成本0.22萬元、市場不含稅銷售價0.36萬元。全年銷售三輪摩托車28000輛,銷售合同記載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080萬元。

(3)全年外購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合同記載支付材料價款共計350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5950萬元。運輸合同記載支付運輸公司的運輸費用1100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公路內河運輸發票。

(4)全年發生管理費用11000萬元(其中含業務招待費用900萬元,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800萬元,因管理不善庫存原材料損失賬面成本618.6萬元,其中含運費成本18.6萬元,支付其他企業管理費300萬元,不含印花稅和房產稅)、銷售費用7600萬元、財務費用2100萬元。

(5)全年發生營業外支出3600萬元(其中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贈500萬元)。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資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股息收入130萬元,已知境內被投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爲15%。

(7)8月20日,取得摩托車代銷商贊助的一批原材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材料金額30萬元、增值稅5.1萬元。

(8)10月6日,該摩托車生產企業合併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爲5700萬元、全部負債爲3200萬元、未超過彌補年限的虧損額爲620萬元。合併時摩托車生產企業給股份公司的股權支付額爲23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合併業務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且選擇此方法執行。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國債利息收入90萬元(假定當年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年利率爲6%);取得直接投資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170萬元,已知該股息收入在境外承擔的總稅負爲15%。

(10)2012年度,該摩托車生產企業自行計算的應繳納的各種稅款如下:

① 增值稅=(87400+10080)×17%-5950-1100×7%

=16571.6-5950-77

=10544.6(萬元)

② 消費稅=(87400+10080)×10%=9748(萬元)

③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0544.6+9748)×(7%+3%)=2029.26(萬元)

④ 城鎮土地使用稅=80000×4÷10000=32(萬元)

⑤ 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87400+468+10080-190000×0.28-28000×0.22-11000

-7600-2100-3600+130+170+90-9748-2029.26

=2900.74(萬元)

企業所得稅=(2900.74-620)×25%=570.19(萬元)

(說明:假定該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17%、兩輪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消費稅稅率10%、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徵收率3%、計算房產稅房產餘值的扣除比例20%、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4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涉及計算的,請列出計算步驟)。

(1)分別指出企業自行計算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除外)的錯誤之處,簡單說明理由,並計算應補(退)的各種稅款(企業所得稅除外)。

(2)計算企業2012年度實現的會計利潤總額。

(3)分別指出企業所得稅計算的錯誤之處,簡單說明理由,並計算應補(退)的企業所得稅。

【正確答案】

(1)企業所得稅除外,企業的錯誤之處在於:

① 銷售貨物收取的.運費是價外費用,應併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和消費稅。

② 贊助取得的原材料,可以作進項稅抵扣。

③ 管理不善損失的原材料應該作進項稅轉出。

④ 沒有計算印花稅和房產稅。

⑤ 增值稅和消費稅計算有誤,導致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數據也是有誤的。

補繳增值稅=468÷(1+17%)×17%-5.1+600×17%+18.6÷(1-7%)×7%=166.30(萬元)

補繳消費稅=468÷(1+17%)×10%=40(萬元)

補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合計=(166.30+40)×(7%+3%)=20.63(萬元)

補繳房產稅=12000×(1-20%)×1.2%=115.20(萬元)

補繳印花稅=(87400+10080+35000)×0.3‰+(468+1100)×0.5‰=40.53(萬元)

(2)計算會計利潤總額。

銷售收入=(87400+468÷1.17+10080)=97880(萬元)

銷售成本=0.28×190000+0.22×28000=59360(萬元)

期間費用=11000+600×17%+18.6÷(1-7%)×7%+115.2+40.53+7600+2100= 20959.13(萬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9748+2029.26+40+20.63= 11837.89(萬元)

營業外支出=3600(萬元)

營業外收入=35.1(萬元)

投資收益=130+90+170=390(萬元)

會計利潤=97880-59360-20959.13-11837.89-3600+35.1+390=2548.08(萬元)

(3)企業所得稅計算的錯誤有:

① 價外收入沒有價稅分離,確認的收入有誤,導致稅前扣除的稅金和教育附加有誤;漏記房產稅和印花稅導致管理費用計算錯誤;管理不善損失材料進項稅未進行轉出,導致管理費用有誤;取得贊助的原材料沒有計入應稅收入,導致營業外收入有誤。

② 招待費超標,應按限額扣除,不得全部扣除:

業務招待費限額:900×60%=540大於97880×0.5%=489.4(萬元),稅前扣除489.4萬元,招待費納稅調增900-489.4= 410.60(萬元)

③ 公益捐贈超限額未進行稅前調整;公益捐贈限額=2548.08×12%=305.77(萬元),實際公益捐贈500萬元,公益捐贈納稅調增194.23萬元。

④ 新技術研發費用沒有進行加計扣除:加計扣除研發費用800×50%=400萬元,納稅調減所得400萬元。

⑤ 支付其他企業的管理費不得稅前扣除:納稅調增管理費用300萬元。

⑥ 分回股息和國債利息屬於免稅收入,不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合計調減:130+90=220(萬元)。

⑦ 合併業務,應該按規定計算合併企業彌補被合併企業虧損扣除限額,企業全部扣除被合併企業虧損是錯誤的。根據規定:企業合併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且選擇此方法執行,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5700-3200)×6%=150(萬元)。

⑧ 境外分回股息不用全部納稅,而是按境內外稅率差補稅:境外分回股息應補稅=170÷(1-15%)×(25%-15%)=20(萬元)。

境內應納稅所得額=2548.08+410.60+194.23-400+300-220-170-150=2512.91(萬元)

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2512.91×25%+20=648.23(萬元)

應補企業所得稅=648.23-570.19=78.04(萬元)

【答案解析】

【該題針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知識點進行考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