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

從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關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解答中得出,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內容與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內容維持“三不變”,其具體體現如下:

2016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

一是考試科目不變。考試科目仍爲五科,分別爲《稅法(一)》《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原《稅務代理實務》)《涉稅相關法律》(原《稅收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

二是考試內容不變。雖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稱有所改變,但是考試內容仍與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內容相同;

三是考試難度不變。考試試卷難度與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試卷難度不變,延續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命題原則,不增加或降低試卷難度。

 主要變化:

1、考試名稱由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CTA)變成稅務師職業資格(TA)。雖然名稱有所變更,但是“含金量”還在:稅務師職業資格是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必要條件;稅務師職業資格是選拔優秀稅務幹部及稅務專業人員的優先條件;稅務師職業資格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

2、具體考務工作負責部門變化,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負責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3、報名條件中關於報考專業、學歷及工作年限有所放寬。

4、考試採用計算機閉卷考試(簡稱“機考”)方式,即在計算機終端獲取試題、作答並提交答題結果。

5、考試科目名稱變化,《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變成《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雖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稱有所改變,但是考試內容仍與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內容相同。考試試卷難度與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試卷難度不變,延續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命題原則,不增加或降低試卷難度。

6、考試周期由3年變成5年,對考生來說應該是福利。

7、2015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爲:2015年11月20日-12月20日,考試時間爲2016年2月27日-28日;2016年度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仍將在11月份舉行

下表列出了具體變化情況:

舊制度

新制度

考試名稱

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CTA)

稅務師職業資格(TA)

組織管理

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負責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4、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7、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二)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應符合上述報名條件,並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家教育部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以及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報名時須填寫國籍地區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免試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1、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者,均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2、從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爲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一個科目,只參加《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和《稅務代理實務》四個科目的考試。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併合格,方可取得註冊稅務師資格證書。

符合《暫行規定》報考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二)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免試相應科目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考試科目

《稅法(一)》
《稅法(二)》
《稅務代理實務》
《稅收相關法律》
《財務與會計》

《稅法(一)》
《稅法(二)》
《涉稅服務實務》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財務與會計》

成績管理

考5個科目的必須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爲合格;考四個科目的(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爲合格;考兩個科目的(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須在當年通過爲合格。

考試成績實行5年爲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