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法律行爲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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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法律行爲的基本概念

  法律行爲的基本概念

1. 民事行爲與事實行爲的區別

(1)民事行爲以意思表示爲必備要素,事實行爲不以意思表示爲必備要素。

(2)民事行爲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而發生效力,而事實行爲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民事行爲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事實行爲只有在行爲人的客觀行爲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

(4)民事行爲以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爲生效要件,事實行爲的構成不要求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 單方法律行爲和多方法律行爲

(1)單方法律行爲,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爲。如委託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訂立遺囑等。

(2)多方法律行爲,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爲。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是統一的,均隨法人的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2.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爲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齡和精神、智力狀況作爲判斷和確定其民事行爲能力的依據。

【解釋】古時候的奴隸,屬於生物意義上的人,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人,不享有權利能力。雖然奴隸制度已經被消滅,但權利能力作爲一個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來。

3. 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10週歲)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10週歲以上(≥10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18週歲以上(≥18週歲)的成年人

【解釋】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