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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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簡答題

  簡答題:

案例1】

甲、乙、丙、丁、戊於2010年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下稱A公司),出資比例分別爲22%、30%、20%、20%、8%。2014年A公司發生有關事項如下:

(1)3月,甲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請求A公司爲其提供擔保。爲此甲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董事會按期召集了股東會,會議就A公司爲甲提供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甲、乙、戊贊成,丙、丁反對,股東會作出了爲甲提供擔保的決議。

(2)6月,因A公司實力明顯增強,乙提議將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爲此董事會按期召集了股東會,會議就變更公司形式事項進行表決時,乙、丙、丁贊成,甲、戊反對,股東會作出了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簡要說明理由。

(2)股東會作出的爲甲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2】

甲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5月發生下列事實:

(1)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鋼材,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鋼材總價款100萬元;甲公司在合同簽訂後10日內支付定金20萬元作爲履行合同的擔保;乙公司於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交付全部貨物;甲公司於乙公司交付貨物後10日內支付全部貨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10萬元定金,乙公司接受並未提出異議。

(2)5月20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的租賃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50萬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債務到期,甲公司將其對丙公司的5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5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發生自然災害,當地政府組織救災募捐活動,甲公司當場承諾捐款20萬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後甲公司因業務不景氣,欲撤銷該項贈與。

要求: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的定金數額不符,有效定金數額應爲多少?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爲對丙公司是否生效?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權撤銷贈與?簡要說明理由。

簡答題參考答案及解析:

【案例1答案】

(1)甲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根據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本題中,由於A公司章程對股東表決權行使事項未作特別規定,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甲的出資比例爲22%,其表決權達到了1/10以上,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2)股東會作出的爲甲提供擔保的決議不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甲作爲接受擔保的股東,未迴避表決,該決議不合法。

(3)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合法。根據規定,股東會作出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通過。在本題中,投贊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決權合計爲70%,超過了2/3的法定要求。

【案例2答案】

(1)有效定金數額應爲10萬元。根據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本題中,乙公司接受了10萬元定金並未提出異議,視爲雙方當事人對定金合同進行了變更,故有效的定金數額爲10萬元。

(2)甲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爲對丙公司不生效。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本題中,甲公司轉讓債權時未通知丙公司,故對丙公司不發生效力。

(3)甲公司無權撤銷贈與。根據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