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題技巧

引導語:經濟法的題型題量與往年相比基本沒有變化,多選題的評分標準也十分苛刻,對考生而言難度較大,爲此小編爲大家整理了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題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題技巧

  一、多項選擇題

1、“反客爲主”

根據考試要求,多項選擇題的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答案符合題意,考生多選、少選、錯選、不選都不得分。

相對單項選擇題而言,其考試的難度較大,得分不易,因爲此類題型至少有兩個備選答案是正確的,所以也可以採用“排除法”,即將不正確的備選答案排除後,剩餘可選擇的備選答案就少了,正確率也就相對提高了,但需要注意,這並非是化解此題的“良藥”,多選題是考試通過的關鍵所在,其分值佔到了總分數的40%,因此考生必須在平時複習時多注意積累和鞏固,注重將法律規定準確理解,要努力做到化被動爲主動,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反客爲主”,積極的佔有得分主動權。

2、做題提示

多項選擇題的答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答好選擇題,首先要掌握相應的知識;其次,掌握一些答題技巧,將有助於你選擇正確答案。

注意是否反方向提問。選擇題多數是從正面提問,但有時也從反方向提問,審題時應注意是否有“不”之類否定意義的字詞,一字之差答案全變了。

有些題需要一定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答案。

對於實在不知道確切答案或純考查記憶的題目,也不要輕易放棄,猜測一下,如果運氣好,也可能得分。

  二、主觀題

爲避免主觀題丟分,我們可以採取答題“三步走”:

第一步作出判斷,如“成立還是不成立”。

第二步簡述法律條文簡要說明理由。

第三步具體分析。

  三、其他

1、測試方向和測試重點的變化是會計職稱考試改革的必然。

大家知道,任何知識都是爲實踐服務的,而法律知識的實踐性更爲突出。機械地背幾個概念對於考生掌握系統的法律知識並在實踐中加以運用是毫無意義的。學習法律的目標在於理解法律規則的意義並能夠在實踐中加以運用,我國會計職稱考試也正在向這一目標靠攏。

2、主動調整自己的複習方向和複習方法是明智的選擇。

在中級會計職稱複習的基本方法上,要改變以前那種機械記憶的複習習慣,將複習的重點放在理解法律規則的含義及如何運用上,而要正確理解法律規則的含義並能靈活運用。因此,除了認真閱讀教材,真正理解之外,報名參加高頓網校最新推出的上財名師VIP班的網課,讓上財名師帶着你學習中級會計職稱,也可以聽一聽法律專家的講授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3、在正確理解法律規則含義的基礎上,還要注意做綜合題或案例分析題的'一些基本方法和技巧。

首先,要審題。審題是做好中級會計職稱綜合題的前提。俗話說:磨刀不誤砍柴功。審題不僅有利於準確回答問題,而且會大大提高做題的速度和效率。綜合題的審題難點是:

(1).閱讀量大,而且隨着考試難度的加大,還會越來越大。

(2).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主體比較多,而且法律關係比較複雜。

(3).問題較多,涉及面廣,要求我們全面掌握各種法律規則。

其次,在回答經濟法的問題時,要注意綜合題的答題規範。綜合題的問題一般包括兩個,其中第二問往往是請你陳述理由。在陳述答案時,一般應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根據,二是具體分析。對說明法律根據的要求一般不會要太高,但至少要指出是根據哪個法律的規定,對於法律規範的陳述一般也不要求和原文一樣,但至少要用簡練的語言陳述正確。在陳述法律根據之後,還要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得出具體的結論。想要提高自己的做題速度高頓題庫就是好去處,組卷模考,章節知識點鞏固練習,按知識點練習,模擬無紙化考試場景,輕鬆幫你實現,還有獨家的視頻解析,哪裏不會點哪裏。

  延伸閱讀:

  一、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

(一)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其他規定】

1.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1)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有關規定確定;

(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3)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爲人對處分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是其處分權受到限制,使其不得處分其所有的財產;二是行爲人對處分的財產沒有所有權,只有佔有權,因而沒有對該財產的處分權。無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處分財產,這是無權處分行爲與無權代理行爲的根本區別。無權處分是指無權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爲,而無權代理是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爲。如:甲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出賣乙的物品給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義出賣的,構成無權代理行爲;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的,則構成無權處分行爲。

(二)代理終止

代理終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係終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爲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

  二、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大綱

第一章 總 論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增值稅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