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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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知識點】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1.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相關鏈接】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

【解釋1】對於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解釋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