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全真試題及答案

  試題一:

2017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全真試題及答案

1、【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

人重整之日起( )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2 年

【答案】C

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

之日起6 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2、【單選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的財產的行爲,管理人有權請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些行爲不包括( )。

A.有償轉讓財產

B.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C.放棄債權

D.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答案】A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 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

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

3、【單選題】下列不屬於破產費用的是( )。

A.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B.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C.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D.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答案】D

解析: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

4、【單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事項中,不屬於債權人會

議職權的有( )。

A.通過和解協議

B.通過重整計劃

C.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

D.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2

【答案】C

解析: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屬於管理人的職權。

5、【單選題】關於債權人委員會,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B.債權人會議應當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C.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

D.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答案】B

解析:債權人會議可以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6、【單選題】下列有關重整制度的表述,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B.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C.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爲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爲該借款設定擔保

D.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答案】D

解析: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可以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7、【單選題】下列對於債權人取得的附生效條件的債權,說法不正確的是( )。

A.附生效條件的債權人不得參與破產企業的財產分配

B.管理人應該依法提存對其的分配額

C.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D.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的,應當將相應財產交付給債權人

【答案】A

解析:對附生效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

未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額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的,提存

的分配額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二、多選題

1、【多選題】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當事

人有( )。

A.債務人

B.債權人

C.債務人企業職工

D.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3

【答案】ABCD

解析: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法院管轄。本題ABCD項均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故都可以向

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多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

人可以選擇的處理方式有( )。

A.予以解除

B.中止合同履行

C.宣告無效

D.繼續履行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

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3、【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

下列行爲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是( )。

A.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B.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C.設定財產擔保的事項

D.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答案】ABCD

解析: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下

列行爲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2)探礦權、

採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4)借款;(5)設定財產擔保;

(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8)放棄權利;

(9)擔保物的收回;(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爲。

4、【多選題】管理人應當追回下列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佔的企業財

產,包括債務人的( )。

A.董事

B.監事

C.經理

D.副經理

【答案】ABCD

解析:《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

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佔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