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的會計處理

“營業外支出———資產評估減值”科目,貸記有關資產類科目;對評估增值的部分,不能把增值部分全部計入資本公積,而是應當把增值部分扣除未來應繳所得稅部分計入權益,借記有關資產類科目(增值部分),貸記“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貸記“遞延稅款”。這部分稅款可據實逐年調整或綜合調整(期限不得超過10年),每年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借記“遞延稅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同時借記“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從而體現企業資產的實際增加情況。

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的會計處理

但在實際操作中,除某些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有一定的隨意性之外,不少企業對資產評估後的會計處理也不盡規範、正確,多延用老的做法,一般在資產評估增值時全額增加“資本公積”,這樣,既無法真實反映企業改制後的資產情況,也造成了部分稅收流失。如一家實施股份制改制的企業,由某會計師審計後出具的'審計報告中一筆對資產評估增值的處理就存在誤差,印染專用技術一項,帳面價值350萬元,評估確認價值爲420萬元。會計處理誤爲:借:無形資產70萬元,貸: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70萬元。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爲33%.正確的會計處理應爲:借:無形資產70萬元,貸: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46 9萬元,貸:遞延稅款23 1萬元。假設該企業按10年期綜合調整遞延稅款,則以後10年中每年做以下分錄:借:遞延稅款2 31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 31萬元;借: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4 69萬元,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4 69萬元。

  爲保證企業審計評估後資產的真實性,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 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中介機構在評估企業資產時要慎重,要實事求是,不得隨意擴大或減少企業資產。

2 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要扣除未來應繳企業所得稅部分後進“資本公積”,必須杜絕隨意擴大資產額的情況。

3 對於折舊年限在10年以上的資產,“遞延稅款”必須據實逐年調整,以體現資產在使用期內企業效益與稅負的一致。

4 對於覈銷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併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不得從“資本公積”中減少,從而削減企業資產總額。

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其目的是爲了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但在改制過程中,如果只是爲了達到規定的資產總額,而在資產評估時不實事求是地增值資產或覈銷資產,這不僅無法準確地反映國有資產的總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國有企業改革的正常發展,因而有必要引起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