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事故調查組的地位及職責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多發。在此多事之秋,如何穩定現有的安全管理、技術人員隊伍,就成了知識經濟時代安全生產工作的首要問題。國家實行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就是爲了解決這個問題——給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技術人員。

安全工程師事故調查組的地位及職責

  問題:

  事故調查組的地位及其職責?

  答疑:

確定事故調查組的法律地位,明確法定的事故調查參與單位,嚴格履行法定的事故調查職責,建立和諧高效的工作機制,維護事故調查組的統一性、權威性和紀律性,對於查明事故情況、認定事故原因和性質、實施事故責任追究和防範事故,十分重要。

1.參與事故調查的單位。《條例》對組成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和參加單位分別作出了規定。

(1) 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在實踐中,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同級工會通常都是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是否參加事故調查組的問題,有兩種情況需要注意:一是有關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的,它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並且領導事故調查工作;如果授權或者委託其職能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人民政府不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二是發生某些行業或者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時,有關人民政府設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有關部門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

(2) 事故調查的邀請單位。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負有追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職責。檢察機關參加事故調查,既有利於支持、協助有關人民政府部門調查處理事故,又有利於履行法定職責。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的聯繫和配合,是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的需要。《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蔘加事故調查。

  這裏需要注意三個問題:

1)事故責任人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是邀請檢察機關參加事故調查的前提條件。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有責任事故與非責任事故之分,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既有行政責任,又有刑事責任。有的責任人既要負行政責任又要負刑事責任,有的只負行政責任不負刑事責任。有關事故責任人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應負刑事責任,不可能事先確定,只有經過調查才能確定。因此,有必要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蔘加事故調查。通過調查,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故責任人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在事故調查中職責不同、目標一致。檢察機關參與事故調查主要是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的規定,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立案偵查、拘捕和起訴,目的是懲治安全生產犯罪分子。行政機關主要是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提出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和實施行政處罰。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同屬國家機關,雖有職責分工不同,但其共同目標都是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者,共同構建安全生產法律秩序。

3)調查組成員單位與檢察機關應當相互支持配合。兩者在事故調查中應當加強相互聯繫和支持,緊密合作、溝通協商,共同完成事故調查工作。

2.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事故調查組依法享有事故調查權,責任重大,其職責必須明確具體。《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五項法定職責,是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

(1) 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這就要求事故調查組按照尊重科學、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原則,查清事故基本情況,爲認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供最直接、最真實、最可靠的有關材料、證據。事故基本情況應當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檢驗,具有確鑿充分的證明力和說服力。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根據對事故基本情況的分析判定,事故調查組應對事故性質作出屬於責任事故或者非責任事故的認定。經認定屬於責任事故的,應當確定明確的事故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界定不同事故責任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條例》對事故調查組及其提交的調查報告的基本要求是定性準確、責任明晰、程序合法。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條例》所稱的事故責任者,既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和對事故報告、搶救、調查、處理負有責任的行政機關,又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行政機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參與事故調查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條例》賦予事故調查組享有對事故責任者處理的建議權。事故調查組要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分清責任。處理建議應當體現權責一致、責罰相當、寬嚴相濟的原則,於法有據。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是反面教員,調查事故不僅要體現責任追究,更要總結吸取血的教訓。要提出可操作的防範和整改措施,以避免或者減少同類事故的發生。

(5)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是全面、準確地反映事故調查結果或者結論的法定文書,是有關人民政府作出事故批覆的主要依據。事故調查組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時限內向有關人民政府提交經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具有法定的證明力,事故調查組應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3.事故調查組的法定地位。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常見的問題之一,就是對事故調查組的地位問題存在着不同認識,甚至由此引發了對事故調查組及其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提起的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條例》關於事故調查組法定地位的規定,需要明確兩個問題:

(1) 事故調查組的屬性。事故調查組是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部門和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部門臨時組成、專門負責事故調查的工作機構。事故調查組的法律屬性體現爲“四性”:一是法定性。它是法定的工作機構,代表有關人民政府履行事故調查職責,相關單位和人員必須予以支持和配合。二是臨時陛。它成立於事故發生,解散於調查結束。事故調查組不是一個獨立的、常設的行政主體,不能成爲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主體。三是專業性。它的工作任務單一,專門負責事故調查。四是建設性。它對事故定性、責任劃分和事後處理所提出的結論、意見、建議雖對有關人民政府作出批覆具有重要的影響力,但都是建設性的。是否同意事故調查報告的決定權,屬於組成事故調查組的有關人民政府。

(2)事故調查組的統一性、權威性、紀律性。事故調查組是統一整體。成員單位之間有時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識和意見不盡相同是正常的。這就需要建立組長負責制,成員單位應當在組長的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事故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爲此,《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