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居住區規劃的作用

導語:人是環境的主角,讓建築與人對話,引人公園、廣場成爲市民交流聯繫的空間,使市民享受充分的陽光、綠地、清新的空氣、現代化的公共設施、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這種富有生活情趣和人情味的城市環境,已成爲世界上許多城市面向21世紀的規劃和建設的目標。

城市中居住區規劃的作用

居住區是構成城市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一個城市和社會的縮影,其規劃與建設水平,反映着居民在生活和文化上的追求,關係到城市的面貌,是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的主要標誌。

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爲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居住區泛指不同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5萬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小區是指被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7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區規劃是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實現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步驟。居住區規劃是滿足居民的居住、工作、休息、文化教育、生活服務、交通等方面要求的綜合性的建設規劃,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不同時期的社會政治、序和安寧。此外,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住宅產業已成爲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而住宅小區規劃又是帶動住宅產業發展的龍頭,其水平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帶動住宅產業中其它相關部門的發展。住宅小區規劃也由配給制的住區規劃向科學的需求和市場導向性規劃轉變。因此,搞好住宅小區規劃建設,營造出高質量的居住生活環境,可以更有效滿足廣大居民的需求,並且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促進住宅產業的進一步發展。總之,搞好城市住宅小區的綜合開發,提高住宅小區的規劃設計水平,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住宅小區規劃與總體規劃的關係 城市的規劃是城市政府關於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規定我國城市規劃工作階段分爲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城市總體規劃階段主要研究確定城市的發展目標、原則、戰略部署等重大問題,其任務是根據城市規劃綱要,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容量和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鄉各項建設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工程設施,並保證城市每個階段發展目標、發展途徑、發展程序的優化和佈局結構的科學性,引導城市合理發展,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爲20年。詳細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爲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建設項目做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因此,總體規劃是制定詳細規劃的依據,而詳細規劃則是總體規劃的深化和補充。作爲城市詳細規劃階段的主要內容之一,住宅小區規劃必須根據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的要求以城市總體規劃爲依據,對小區內各項建設做好綜合的全面安排。此外,由於居住區是城市重要的組成部分,居住空間是城市空間的延續,其存在和運行均不能離開所在的城市,因而小區規劃過程中還應該依靠城市總體規劃,充分考慮一定時期國家經濟發展的水平和所在城市居民的文化、經濟生活水平,居民的生活習慣,物質技術條件,以及氣候、地形和現狀等條件,注意遠近結合,留有發展餘地。

住宅小區的類型由於建設條件,所處位置或住宅層數等的不同,住宅小區可分爲不同類型。按照小區建設條件的不同可分爲新建的住宅小區和城市舊住宅小區改建。新建的住宅小區一般易於按照合理的要求進行建設,而舊住宅小區改建情況往往較爲複雜,有的佈局混亂,需要調整;有的具有傳統的城市格局和建築風格,需要保留和改造。一般說來,舊住宅小區的改建相對新建住宅小區要困難得多,如在實施過程中,要解決居民的動遷、安置等問題。按照小區所處位置的不同可分爲城市內的住宅小區和獨立的住宅小區。城市內的住宅小區在用地上是城市居住用地的有機組成部分,住宅小區內設有爲小區居民服務的公共設施,這類小區在建設管理、生活供應及居民的工作、學習、休息等方面都與城市有密切的聯繫。獨立的住宅小區一般是專爲某一廠礦企業職工及其家屬而建,因而居住對象較單一。這類小區多遠離城市而與城市交通聯繫不便,具有較大的獨立性,面積往往較大,小區內設置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定額指標都比城市內住宅小區有所增加。另外,還有一類獨立的住宅小區建在城市外部自然景觀環境較好的地段,建設標準較高,多爲低層住宅區或別墅區,區內居民就業在城市內部,來往交通靠私人擁有的機動車,此類住宅小區在居民的工作、生活等方面也與城市存在較密切的聯繫。此外,按照小區內住宅層數的不同又可分爲低層住宅小區,多層住宅小區,高層住宅小區或各種層數混合修建的住宅小區;按照小區內建設標準的不同可分爲普通住宅區,高級公寓住宅區,別墅住宅區等。

住宅小區規劃的基本要求 住宅小區規劃是居民的居住、工作、休息、文化教育、生活服務、交通等方面要求的綜合性的建設規劃。住宅小區規劃設計一般應滿足以下幾方面的要求:1.使用要求。滿足住宅小區居民的使用要求,爲居民創造一個生活舒適便利的居住生活環境。住宅小區各項用地佈局要合理,要有完善的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有道路及公共綠地。爲適應不同地區,不同人口組成和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要求,住宅小區內要選擇適合當地特點、設計合理、造型多樣、舒適美觀的住宅類型;爲方便小區居民生活,規劃中要合理確定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規模及其分佈方式,做到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齊全,設備先進,布點適當,與住宅聯繫方便;爲適應經濟的增長和人民羣衆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規劃中應合理確定小區道路走向及道路斷面形式,步行與車行互不干擾,並且還應根據住宅小區居民的需求,合理確定停車場地的指標及佈局;此外,規劃還應合理組織小區居民室外休息活動場地和公共綠地,創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環境。2.衛生要求。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要滿足居民對衛生方面的要求,即爲居民創造有良好的日照,通風條件,無空氣污染、水污染及噪聲污染的生活環境。住宅小區內要有規劃設計完善的給水和雨水、污水排放設施,有煤氣及集中供熱系統,保證住宅小區內空氣新鮮,水質清潔,無有害氣體及煙塵污染;小區內住宅佈局要保持合理的間距及走向,以利於獲得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或防風條件,並能有效地防止噪聲污染;此外,住宅小區規劃中要有較大面積的公共綠地,以達到改善小氣候,淨化空氣,減少污染,防止噪聲等要求。3.安全要求。住宅小區規劃應滿足居民對安全方面的要求,對住區居民日常居住的安全以及防止火災、地震、人防等方面有較周密的考慮,創造安全的小區居住環境。住宅小區規劃住宅院落空間佈局時,要把居民對安全的需求充分予以考慮,以合理的住宅院落空間佈局爲居民提供充分了解和相互熟悉的機會,並且便於居民對鄰里之間進出的陌生人進行觀察與視線跟蹤,使居民共同擔負管理和監視環境的責任,有效地提高住宅小區的安全程度。此外,住宅小區規劃還要能夠適應那些可能引起災害發生的特殊和非常情況,如火災、地震、空襲等。因此,必須對各種可能產生的災害進行分析,並按有關規定,對建築的防水、防震構造、安全間距、安全疏散通道與場地、人防地下構築物等作必要的安排,使規劃有利於防止災害的發生或減少其危害程度。4.經濟要求。住宅小區的規劃與建設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相適應,在滿足居民使用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建設造價並節約城市用地。爲了滿足住宅區規劃和建設的經濟要求,要善於運用各種規劃佈局生活,爲住宅小區修建的經濟性創造條件。5.美觀要求。住宅小區規劃要滿足居民對居住環境美觀的要求。實踐證明,位於高質量的優美住區環境中的住宅往往更吸引購房者的關注。因而住宅小區應結合地形地勢特點及小區外圍城市環境,創造富於特色的城市景觀。小區規劃中除了要求設計者注重住宅與公共建築單體的設計,更應充分考慮建築羣體空間的組合,建築羣體與周圍環境的結合,各類綠化的配植設計以及小區外觀色彩的和諧統一,從而塑造優美的住宅小區整體形象。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廣大居民在解決了住房問題之後對住區環境美觀的要求將愈加強烈。所以,適應居民的這種要求進行住宅小區規劃是十分有必要的。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未專門制訂居住區規劃設計的技術性規範,而是從構思到方法、由原則到指標均基本套用前蘇聯的有關模式。在使用過程中,也曾結合我國實際頒佈過一些規定,如在1980年原國家建委頒佈了《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對居住區、小區某些指標作了具體規定。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和城市經濟的突飛猛進,原有規定已遠遠不能滿足規劃設計與規劃管理的要求,主要表現爲:1.沒有完善的、統一的居住規劃設計的技術性要求與準則,居住區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難以得到保障;2.無有關技術性控制,難以控制開發建設中更改規劃設計的隨意性;3.難以適應商品經濟對居住區規劃設計所提的新要求;4.解釋不一,計算口徑不同,難以審評並缺乏可比性。爲加強城市規劃領域的標準化、規範化工作,促進規劃水平提高和技術進步,國家計委於1986年下達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國家技術標準的編制任務。1987年7月,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擔任主編,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和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院主要參編,湖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武漢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黑龍江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唐山市規劃局、重慶市規劃設計院、常州市規劃局和同濟大學城市規劃研究所共同參編,併成立了由以上10個單位參加的編制組和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北京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院參加的編寫組(即起草小組),經過兩年多的努力,在全國各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編制工作。1993年7月由建設部批准發佈,並於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目的,就是在總結建國以來已建居住區規劃與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吸取國外經驗,在居住區規劃範圍的有限空間裏,確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條件與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統一規劃內容,統一詞解涵義與計算口徑,以提高居住區規劃設計的科學性、適應性、先進性與可比性;體現社會、經濟、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將居住區規劃設計、審批和實施工作納入以技術法規爲指導的軌道。《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適用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1.全面適用於新建區的居住區規劃設計。這是因爲居住區規劃設計有其完整的規劃體系與規劃設計的整體內涵,它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或住宅建設規模相適應,配建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等設施,以滿足區內居民衣、食、住、用、行的基本需要。對新建區而言,由於除現狀地形外基本無其它條件制約,基本具備統一的規劃前提條件,可按居住區的規劃內容、規劃原則和基本要求,定性和定量的有關標準進行完整的居住區規劃設計。2.基本內容適用於舊城區居住人口聚居地的改造規劃。舊城區是城市的發源地,並因所在城市的性質、規模、所負職能和複雜的現狀地物制約,改造規劃涉及方方面面,問題多,難點多,解決問題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規劃前提條件各異,全面制定舊城區改造的有關規定難度很大。限於時間和人力,本規範僅對舊城區改造中具有共性的主要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如日照標準、綠地指標等等。其它相關的基本內容應在遵循本規範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所在城市舊城區的實際靈活使用。

住宅小區規劃設計的原則 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2.符合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3.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築物與構築物等,並將其納入規劃;4.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5.爲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6.爲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築羣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7.爲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8.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住宅小區規劃的內容 住宅小區規劃的內容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1.選擇、確定住宅小區用地位置、範圍(包括改建範圍);2.確定小區規模,即確定人口數量和用地的大小(或根據改建地區的用地大小來決定人口的數量);3.根據住宅小區建設及開發單位的要求,擬定住宅小區居住建築類型(包括單身宿舍)、層數比例、數量及佈置方式;4.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及建設開發單位的要求,擬定住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內容、規模、數量(包括用房和用地)、分佈和佈置方式;5.根據《規範》相關規定擬定各級道路的寬度、斷面形式、佈置方式;6.根據《規範》的相關規定擬定公共綠地、體育、休息等室外場地的數量、分佈和佈置方式;7.擬定有關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規劃設計方案;8.擬定住宅小區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和造價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