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轉移登記流程方式

當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相關資料到指定地點交驗車輛,辦理轉移登記。下面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機動車轉移登記流程方式,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機動車轉移登記流程方式

  一、申請轉移登記的情形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相關資料到指定地點交驗車輛,辦理轉移登記。

  二、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

(二)現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六)屬於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七)機動車來歷憑證;

  三、機動車轉入

機動車轉入本市的,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並按照註冊登記規定的確認、檢驗車輛的地點和辦理註冊登記的地點辦理:

(一)《機動車註冊登記/轉入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六)機動車登記證書;

(七)機動車檔案。

  四、不予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情形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塗改的,或者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四)機動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銷售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七)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八)機動車與該車的檔案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

(九)機動車未被海關解除監管的;

(十)機動車在抵押期間的;

(十一)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過檢驗有效期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五、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地點

(一)使(領)館、外籍號牌機動車、京A號牌摩托車,機動車轉移後使用性質改變爲出租、公交營運(小公共)、警用、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的,以及機動車轉出和進口機動車轉入本市的到車輛管理所辦理。

(二)國產京B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在遠郊區縣的輪式自行機械到本區縣的車管站辦理;

(三)其他機動車任選車輛管理所分所辦理。其中:經買賣交易辦理轉移登記的汽車並且不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可以在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車管所辦公窗口辦理。

  六、辦理時限

在本市範圍內辦理轉移登記的,一個工作日內辦結。機動車轉出或轉入本市的,三個工作日內辦結,進口機動車除外。

  七、收費

汽車反光號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車反光號牌收取70元/副,掛車反光號牌收取50元/副,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反光號牌收取40元/副,機動車行駛證收取工本費15元/本。

  八、其他規定

(一)辦理轉移登記時,現機動車所有人爲單位且住所不在本市的,可以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複印件作爲其身份證明,《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上可以不用加蓋單位公章,在蓋章處註明“經辦人:”並由經辦人簽字。

(二)不符合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國家對機動車管理統一規定的,禁止轉出和轉入。

(三)轉入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電車、輪式自行機械、掛車除外。

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爲城八區申請柴油車(專項作業車和達到“歐洲三號”排放標準的除外),在本市範圍內轉移或者轉入的,應當審查並收存其已註銷或者轉出車輛的證明。申請辦理京A號牌摩托車轉入的,應當提交已註銷或者轉出車輛的證明。

申請道路專項作業車輛轉入的,在限制的區域內實行總量控制。

(四)本市轉出的機動車因不符合外省市地方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而退回本市的,應當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予以接收,恢復檔案和計算機信息。

(五)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證明辦理轉移登記。

(六)對於機動車轉出後機動車登記證書丟失、滅失的,應當補發登記證書。對於機動車轉出後尚未辦理轉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換了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一併辦理變更登記。

  九、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上述單位已註銷、撤銷或者破產,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和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已註銷的企業單位的身份證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證明。已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已破產的企業單位的身份證明,是依法成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2、機動車所有人爲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允許使用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爲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現役軍人(含武警)、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的身份證明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證明;

5、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6、外商在華獨資企業或者外商駐華機構的身份證明,是《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7、香港 、澳門 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

1、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舊機動車交易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本;

2、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3、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4、繼承、贈予、中獎和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繼承、贈予、中獎和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5、資產重組或者資產整體買賣中包含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資產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6、國家機關統一採購並調撥到下屬單位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7、國家機關已註冊登記並調撥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8、經公安機關破案發還的被盜搶且已向原機動車所有人理賠完畢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保險公司出具的《權益轉讓證明書》。

(三)住所的地址是指:

1、單位住所地址爲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地址;

2、個人住所地址爲其申報的住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