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監理企業

  一、基本要求瞭解監理工程師的執業特點;工程監理企業的組織形式;工程監理企業規章制度。

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監理企業

熟悉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監理工程師註冊制度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工程監理費的構成。

掌握監理工程師的概念和素質 工程監理企業經營活動基本準則。

  二、重點難點輔導

  (一)監理工程師指經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井經註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專業人員。

  (二)監理工程師的執業特點監理丁程師不僅要有理論知識,熟悉設計、施工、管理,還要有組織、協調能力,掌握並應用合同、經濟法律知識,具有複合型的知識結構。

監理工程師具有相應崗位責任的簽字權。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但尚未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統稱爲監理員。監理員沒有相應崗位責任的簽字權。

  (三)監理工程師的素質

(1)較高的專業學歷和複合型的知識結構;

(2)豐富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

(3)良好的品德;

(4)健康的體魄和充沛的精力。

  (四)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名義承攪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註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6)不爲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包單位、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8)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爲需要保密的事項。

(9)堅持獨立自由地開展工作。

  (五)FIDIC道德準則

(1)監理工程師對社會和職業的責任要求;

(2)監理工程師的能力要求;

(3)監理工程師的正直性要求;

(4)監理工程師的公正性要求;

(5)監理工程師的對他人的公正要求。

  (六)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井建立在委託監理合同的基礎上。

1.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1)使用監理工程師名稱;

(2)依法自主執行業務;

(3)依法簽署工程監理及相關文件井加蓋執業印章;

(4)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2.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的技術標準和委託監理合同開展工作;

(2)恪守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在執業中保守委託單位申明的商業祕密;

(4)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行業務;

(5)不得出借<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6)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七)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1.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縷履行監理業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爲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失,違反了合同約定,監理工程師應當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其連帶責任的基礎是監理企業與監理工程師簽訂的聘用協議或責任保證書,或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對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3.安全生產責任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爲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