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的解決

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係。那麼當合同發生爭議的時候應該怎麼解決呢?

合同爭議的解決

1.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2.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中,[和解和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3.[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4.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

5.合同糾紛和解解決的優點是:[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於和解協議的執行].

6.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的主持下,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是[調解].

7.仲裁,又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並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8.合同產生爭議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必須是自願的]、[必須有仲裁協議]、[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決].

9.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爲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10.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中的仲裁原則是[自願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仲裁獨立進行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11.通常,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員7至11人]組成。

12.裁決是[立即生效的].

13.裁決作出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一糾紛]的起訴。

14.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其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15.仲裁庭的組成一般有兩種方式: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由當事人各自選出或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l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當事人約定由l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16.仲裁協議的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的作用: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議的約束、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17.仲裁[可公開也可不公開]進行。

18.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19.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爲撤回仲裁申請].

20.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2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專門性的問題,一般需要進行[鑑定].

22.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3.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24.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補正。

25.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6.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況: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枉法裁決執行的。

27.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28.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29.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0.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作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31.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判斷是否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依據主要是[合同爭議的標的額].

32.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3.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

34.訴訟中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