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考點:價格術語的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爲基礎的,因爲,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貿易雙方不具有強制性,故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但是,國際貿易慣例對貿易實踐仍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有關貿易術語的慣例有:

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考點:價格術語的慣例

  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國際法協會專爲解釋CIF貿易術語而制定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解釋了6種貿易術語,注意其中對FOB和FAS的解釋

  3、《2000通則》(INCOTERM2000)

13種術語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

《2000年通則》於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它標誌着國際貿易慣例的最新發展。

《2000年通則》的適用範圍

《2000年通則》明確了適用範圍,該《通則》只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其貨物是指“有形的”貨物,涉及與交貨有關的事項,不涉及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爲的後果以及某些情況的免責等。有關違約的後果或免責事項,可通過買賣合同中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