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全評價的中介組織

近年來,由於商業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開發業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以及地礦行業在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地礦行業的中介服務得到迅速發展,下面yjbys小編爲大家準備了關於安全評價中介組織的文章,歡迎閱讀。

關於安全評價的中介組織

  一、國內礦業中介組織

從形式上主要分爲投資顧問機構、礦業權評估機構、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諮詢機構、OHSMS認證機構等。

  二、中介組織的服務範圍

礦山中介組織的服務範圍一般包括:

1.安全評價

2.管理諮詢、OHSMS認證

3.安全檢測檢驗

4.協理礦業權評估、掛牌、拍賣

5.承攬地質災害評估、環境評價、地質勘查、探礦工程、測量工程、繪製圖件、物化探勘查、找水、打井等項目

6.提供礦山技術指導及礦業信息

7.編制《資源儲量報告》、《儲量覈查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年度報告》等技術資料

8.測定勘查區、採礦區範圍

其中礦山的安全評價一般包括:礦山安全管理對確保礦山安全生產的適應性;覈實檢查礦山井巷、地下(井工)開採、露天開採、提升運輸、通風防塵、尾礦庫、排土場、炸藥庫、防排水、防滅火、充填、供電、供水、供氣、通訊、邊坡等場所及設備、設施的情況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礦山重大危險、有害因素的危險度評價;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礦山安全評價程序一般包括:前期準備;危險、有害因素識別與分析;劃分評價單元;選擇評價方法,進行定性、定量評價;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做出安全評價結論;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評審等。

  三、政府對中介組織的管理

政府對安全評價中介機構的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積極扶持和推動評價機構發展;二是認真審查,嚴格安全評價資質准入;三是加強監管,注重協調,形成監管合力;四是建章立制,規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後的又一安全大法,它不僅爲礦山安全整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還明確了“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做出的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近年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發了《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評價通則》、《安全評價導則》等法規、規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局下發的《關於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2]45號)精神,強調安全評價機構必須獲得國家認可的資質和安全評價人員必須獲得從業資格的要求,對未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覈批准的中介機構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這些規定是提高安全評價質量、保證安全評價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的根本保證,也符合安全評價工作的內在規律。安監總局還陸續頒發了有關規章和標準,如《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時規定》、《鍊鐵安全規程》、《地質勘探安全規程》等。這些規章、標準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必須遵循的依據。

  四、安全評價中介組織發展中應注意的問題

儘管近幾年來安全評價中介組織發展很快,並逐漸規範,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中介市場缺乏公開、公正的競爭機制,地方保護問題較多;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沒有有效的監督手段;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報告後,難以落實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等,因此有必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強管理:

(一)構建和落實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確保安全評價工作的有序進行

安全評價服務機構要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局下發的《關於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2]45號)精神,設置評價管理部門,聘任技術負責人、註冊安全評價人員和技術專家;建立《質量手冊》和與安全評價相關的管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