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汽車碰撞估損師查勘理賠案例

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 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整理的最新汽車碰撞估損師查勘理賠案例,歡迎大家點擊查看。

最新汽車碰撞估損師查勘理賠案例

  保險公司推定爲全損賠償後車主無權轉讓殘車的理賠

1999年7月23日,個體運輸專業戶張某將其私有解放牌汽車向某縣保險公司投保了足額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爲5萬元,保險期爲1年。同年10月6日,該車在途經鄰縣一險要處時墜人懸崖下一條湍急的河流中,該車駕駛員(系張某堂兄)隨車遇難。事故發生後,張某向縣保險公司報案索賠。該縣保險公司經過現場查勘,認爲地形險要,無法打撈,按推定全損處理,當即賠付張某人民幣5萬元;同時 ,車內屍體及善後工作保險公司不負責任,由車主自理。到12月10日,張某看到堂兄屍體及採購貨物的28CHD元現金均在車內,就將殘車以3500元的價格轉讓給鄰縣的王某,雙方約定:由王某負責撈,車內屍體及現金歸張某,殘車歸王某。12月13日,殘車被打撈起來,張某和王某均按約行事。保險公司知悉後,認爲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允許擅自處理實際所有權已轉讓的殘車是違法的.,遂成糾紛。

  案情分析

第一,保險公司推定該車全損,給予車主張某全額賠償,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公司已取得殘車的實際所有權,只是認爲地形險要而暫時沒有進行打撈。因此,原車主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轉讓殘車是非法的。

第二,保險公司對車主張某進行了全額賠償,而張某又通過轉讓殘車獲得3500元的收入,其所獲總收人大於總損失,顯然不符合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補償原則。因此,保險公司追回張某所得額外收入3500元,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

第三,王某獲得的是張某非法轉讓的殘車,但由於他是受張某之託打撈屍體及現金,付出了艱辛的勞動,且獲得該車是有償的,可視爲善意取得,保險公司不得請求其歸還殘車。

  結論

該案例是機動車輛保險中的一個典型案例,同時涉及民法的適用問題。保險公司推定全損,進行了全額賠償,獲得了對殘車的實際所有權。張某打撈並轉讓殘車,未經保險公司同意爲非法,但情有可原,保險公司可追回其所獲額外收入3500元,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王某的行爲可視爲善意取得,不追究其民事責任。

  保險公司有權收回重賠保險金的理賠

1998年6月15日,個體運輸戶王某爲自己所有載重量爲5t的東風牌汽車投保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爲1年。當年7月20日,王某運貨,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輛強行超車的大貨車撞着,車損,王某受傷且貨物被浸損。貨車駕駛員驅車逃走。交通部門認定,此起交通事故由貨車駕駛員負全責。事後王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並請求賠償。經鑑定車損爲15萬元,保險公司依損失額80%賠付12萬元,同時保險公司還給付王某第三者責任保險金2400元及施救費500元, 損餘200元,實際賠付12.27萬元。後來肇事駕駛員被交通部門抓獲,交通部門通知王某。王某與肇事駕駛員會面達成協議,規定對方只須支付王某貨物損失7000元及施救費1500元。保險公司得知後,要求王某退回重賠保險金,王某拒絕,雙方遂引起爭議。

  案情分析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 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賠付了王某車損、第三者責任保險金和施救費,因此保險公司就以上三項保險金取得代位追償權,即保險公司有權向肇事司機索賠以上三項費用。

《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爲無效。因此,王某與肇事司機私下約定放棄對車損及第三者責任賠償請求權之行爲無效。同時,爲了避免王某行使兩種請求權而獲得雙重利益,王某不能就已獲賠款範圍再向肇事司機行使原有的賠償請求權,故王某從肇事司機處獲得1500元施救費爲重賠保險金,其應歸屬保險公司。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王某有權就貨損及車損賠付未足部分向肇事司機索賠,但本案中王某放棄了向肇事司機請求賠償車損賠付未足部分的權利。

  結論

最終王某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王某退還保險公司重賠保險金,即施救費1500元。保險的基本職能之一就是損失補償,它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利。因此,對被保險人而言,一定要了解 追償權之真正含義,並學會行使向保險公司和向第三者的兩種請求賠償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既保全自己財產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