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註銷清算流程及事項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爲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企業註銷清算流程及事項,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企業註銷清算流程及事項

  企業清算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爲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應注意的是,這個規定包括兩個層面的清算:企業層面,就是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的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股東層面,指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爲而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清算。

  哪些企業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視同清算)。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爲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併、分立等,改組企業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的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清算期確定、清算備案和時間要求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爲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因此,企業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內,有兩個所得稅納稅年度,第一個納稅年度爲1月1日到終止生產經營之日,第二個納稅年度爲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註銷稅務登記之日。

1.第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生產經營,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爲一個納稅年度,於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2.第二個納稅年度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並附送以下備案資料:

(1)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

(3)清算方案或計劃書。

(4)欠稅報告表。

3.企業在清算期內取得來源於我國境外的所得,仍須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分國(地區)不分項原則,採取“抵免法”,計算按照我國稅法計算的在我國境內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4.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

(1)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

(2)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3)資產盤點表;

(4)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5)具備下列情形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①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係的;

②採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6)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託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複印件。

(7)股東分配剩餘財產明細表。

(8)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着清算結束後其剩餘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