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隨着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也逐漸演變爲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係。下面yjbys小編爲大家準備了包頭市的物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包頭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住宅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保持清潔優美、舒適方便、文明安全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白雲鄂博礦區、石柺礦區、沙河鎮、金山鎮、薩拉齊鎮、百靈廟鎮。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是指以住宅房屋爲主,兼有非住宅房屋,並有相應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區。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員會委託按照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對物業進行修繕、維護和與之相關的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區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和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物業管理工作。

市區物業管理工作的管理職權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旗、縣、郊區、礦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務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街道辦事處和公安、物價、建設、環保、供電、郵政、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二章 業主管理權

第六條 業主依法享有對物業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的主要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表決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五)其他。

業主的主要義務: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物業管理的制度、規定;

(四)按時交納應付的物業管理、維修等費用;

(五)其他。

第七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由業主大會醞釀,確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

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須有過半數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業主或者全體業主代表過半數通過。

業主出席業主大會,按照建築面積擁有投票權,每二十五平方米有一投票權,每增加二十五平方米,增加一投票權。居住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非業主使用人應當與業主各有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權。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管區公安部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的代表列席。

第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報告;

(四)決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批准《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等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決定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共性服務項目及服務標準;

(六)其他。

第九條 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配套齊全,維修基金已到位,公有房屋出售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新建房屋出售、出租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房屋出售、出租單位應當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實行物業管理。

達到上述條件,房屋出售、出租已滿兩年的,必須實行物業管理。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五人組成。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表;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及身份證明;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對符合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修訂草案,並報業主大會通過;

(三)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決定,公開招標選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檢查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的執行情況;

(五)督促業主和使用人履行業主公約;

(六)審覈物業維修基金計劃,對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七)接收和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八)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

(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居民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開展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兼顧建築物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情況,本着有利於物業管理規模化經營、專業化經營發展的原則劃定。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按房屋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一無償提供,但不得低於四十平方米。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解除合同後十日內,物業管理用房應當交還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物業管理,應當通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認證,取得資格後,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物業管理企業章程;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初級以上的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人員各一名以上;

(五)註冊資金10萬元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委託從事特約服務。

第二十條 對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進行崗位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按照簽訂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實施管理;

(二)制定物業管理的具體規則;

(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和業主公約的行爲;

(五)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六)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二)接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有關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

(三)接受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的監督;

(四)重大物業管理措施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

(五)按照季度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維修基金及公共性服務費使用情況;

(六)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區活動。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和等級升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