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物業管理辦法「最新版」

《襄樊市物業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6月1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襄樊市物業管理辦法「最新版」

市長李新華

2010年6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推行物業管理;老舊住宅區物業推行多種形式的專項管理。

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競爭、服務規範的原則;應當堅持以人爲本、專業服務和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統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襄城區、樊城區和各開發區物業管理工作;各縣(市)和襄陽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城管、環保、公安、民政、工商、物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等項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爲業主,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非業主爲物業使用人。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六條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或業主代表)組成。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交付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且交付的入住戶數達到物業總戶數50%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總人數在100人以內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照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以幢、門、樓層等爲單位,由業主推選,並在推選後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大會會議代表不得少於35人。業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業主的表決權前,應當事先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並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見。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其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上述單位或組織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接到書面要求的單位或組織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60日內,指導、組織業主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八條籌備組由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社區居委會派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社區居委會的代表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並有權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文件資料應當包括: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證明;

(二)房屋及建築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五)共用設施設備交付使用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第九條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其示範文本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擬定);

(二)管理規約(其示範文本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擬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以上事項之日起成立。

第十條業主大會是全體業主集體行使權力和維護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當的決定;

(三)審定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制定、修改、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項;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八)法律法規或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委居會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五)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告知原備案部門並申辦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監督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屆內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資料及財物。

第十四條本市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召集,由物業管理活動中相關職能部門及專營單位、派出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本轄區內下列問題: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二)相關主體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三)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因水、電、氣等公共設施管網改造引發的問題;

(五)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十五條本市實行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制度。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設專兼職人民調解員,並在社區內予以公佈。下列糾紛經業主委員會調解無效後,由人民調解員依法無償進行調解:

(一)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因物業管理引起的糾紛;

(二)業主與業主之間的鄰里糾紛以及因物業維修而產生的糾紛;

(三)業主個人需要調處解決物業管理中出現的其他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