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精選12篇)

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精選12篇)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助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係,協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培訓,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對在物業服務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獲得省級以上物業管理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企業,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從業行爲,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有利於實施物業管理爲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築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業主人數、自然界限、社區佈局、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聽取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爲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後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築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業主共有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戶數超過三百戶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會議:

(一)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要求,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的業主公開聯名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籌備組人數應當爲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成員應當不少於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並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複覈並告知異議人複覈結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佔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召開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並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 業主可以委託他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託家庭成員以外的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委託權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無故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違法出租房屋等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後出現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確定的規則予以罷免。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是否實行差額選舉以及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並在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候補委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四)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以其選舉產生之日爲成立日期。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

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具體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與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社會管理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導後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組成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當在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爲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二)決定本幢、單元範圍內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

(三)決定本小組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業主小組議事由該業主小組產生的業主代表主持。業主小組履行職責時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業主小組履行職責的程序,參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協調物業應急維修服務等社區服務機構,完善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爲業主提供基本服務。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建立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重大事宜。

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前期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二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住宅規模建築面積小於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用於購買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所購資產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或者同時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協議,對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予以約定。

第三十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

第三十五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地上地下總建築面積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低於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並無償移交。其中,用於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應當按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比例合理確定,一般按照建築面積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還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收益用於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

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設單位裝修,具備獨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對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區中心區域或者住宅小區出入口附近。物業服務用房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的通道。

物業服務用房不計入分攤公用建築面積,其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註明物業服務用房並申請登記。

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第三十七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終端用戶的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外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參加;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將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並承擔維修、養護和更新的責任,有關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但二次供水設施的費用承擔,按照《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具體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政府制定。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配)電、二次供水、燃氣調壓、供熱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第三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並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民防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准許使用文件,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的經檢定合格的計量表具;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社區服務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監控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同財產的原則。

現場查驗物業二十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並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後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他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備案後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確認下,向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或者向業主委員會移交。

第五章物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從事物業服務的專業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委託給他人。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指派項目負責人。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業主委員會經徵求業主意見,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更換,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於安全防範的約定,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四十八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後,物業服務收費是否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業主大會決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滿足部分業主需要或者接受業主委託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消費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並向社會公佈。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內對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物業服務企業爲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並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將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服務費用,但是預收物業服務費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佈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的用量、單價、金額,並按照實際費用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由全體業主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對公佈的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費用的分攤情況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覆。

第五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戶使用的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不得轉嫁戶外管線或者其他設施的能源損耗和損失。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託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現代服務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徵的各類費用,不計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並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但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並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確認下與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佔用的物業共用部分、由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購買的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

(二)移交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資料;

(三)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和設施設備使用、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技術資料,運行、維護、保養記錄;

(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未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和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七條 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管。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出,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九條 單體物業或者規模較小的物業,經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監督指導下,業主可以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

業主自行管理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三)聘請專業機構的方案;

(四)其他有關自行管理的內容。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難功能。

第六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房屋預銷售登記後出售或者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明示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於本區域要求購買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籤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覈定的標準執行;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擬出租車位、車庫數量少於本區域要求承租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籤等公平方式確定給未購買或者未受贈車位、車庫的業主,每戶業主只能承租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在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後還有多餘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三條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車庫、道路、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交納汽車停放費。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汽車停放費。汽車停放費的具體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覈算。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汽車停放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並向業主大會報告。

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第六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餘部分可以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後,需要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公示。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按照前款規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註。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於該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餘費用的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管理辦法和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六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佔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佔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五)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採光、通風;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

(八)侵佔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九)擅自擺攤設點、佔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

(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十一) 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爲。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爲,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爲,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八條 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環保、衛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爲投訴登記制度,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佈聯繫人姓名和聯繫方式,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爲。

第六十九條 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等進行二次開發、改造的,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並且依法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第七十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住宅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要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審定意見,並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批准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七十一條 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保修期屆滿後,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該業主承擔。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委託協議。

第七十三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市容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或者採取防範措施。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十四條 住宅物業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或者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後未出售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先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後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五條 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後,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所需資金由業主承擔,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本條例施行後受讓土地的住宅物業配置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築安裝總費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資金,專項用於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更新和改造。該資金歸業主所有,納入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七十六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的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複覈後進行應急處置: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經過審計並向業主公示後,從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供已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

第七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提出申請,將不低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項轉存爲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利息計入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值增值情況向業主公開,業主有權查詢本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結存情況。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根據維修資金的使用計劃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履行維修資金保值增值的責任。具體辦法由省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製定。

第七十九條 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並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佈。舊住宅小區的範圍,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築及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負責;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第八十條 舊住宅小區改造整治中,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並經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經營收益作爲舊住宅小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充資金,由業主大會監督使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拒不承擔維修、養護或者更新責任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未進行查驗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的,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接受委託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餘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縣級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規劃、建設、房管、城管、公安、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職權濫用、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和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監控安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本條例規定的面積和人數,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時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時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2

一、爲確保業主利益,規範服務程序,提高服務標準,特制定如下制度:

1、對業主提出的各類諮詢應做好記錄,並予以答覆。

2、對業主的誤解,物管人員應進行必要的耐心解釋。

3、物管經理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小區業主進行回訪。

4、回訪時,虛心聽取意見,誠懇接受批評,採納合理化建議,做好回訪記錄。

5、回訪中,對業主的詢問、意見,不能當即答覆的,應告知預約時間答覆。

6、回訪後遇到的重大問題,應上報例會討論,找出解決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迴音。

8、對業主提出的各類在本物業服務範圍之內的問題,應承諾解決的方法和時限,並做好記錄,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回覆。

9、對已解決的問題按性質及需要在不超過三日或一週內回訪業主,徵求意見。

10、對回訪情況要做好完整地記錄,且須由業主簽字爲證。

二、回訪時間及形式

1、物管經理/主任每年登門回訪2-5次,瞭解情況,解決問題、溝通關係。

2、小區物管員工按區域範圍分工,每季回訪1次。

3、利用節日慶祝活動、社區文化活動、公關活動等形式廣泛聽取住戶反映。

4、有針對性地對住戶(業主)作專題調查,聽取意見。

5、小區設投訴信箱,投訴電話,由專人接收,交物管經理/主任及時處理。

6、作好回訪登記。

(一)投訴事件的回訪:

1、重大投訴由物管經理組織進行,一般投訴由物管員進行處理;

2、回訪率應該達到100%;

3、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後的三日內進行。

(二)維修工程的回訪:

1、由小區物管員進行;

2、回訪率應該達到30%;

3、應在維修完成以後的一個月以後兩個月以內進行。

(三)業戶報修的回訪:

1、由物管管理員進行;

2、回訪率應該達到30%;

3、應在維修完成以後三天以內進行。

回訪人員領取《回訪記錄表》,通過與住戶面談、現場查看的方式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質量評價、服務效果的評價、住戶的滿意程度評價、缺點和不足的評價、住戶意見的徵集,將回訪的內容簡明扼要地記錄在《回訪記錄表》上,並請住戶簽名確認。

管理員每月末對回訪的結果進行統計和分析,對發現的回訪不合格、連續就同一事項投訴兩次以上、同一種維修三次以上的現象,寫成統計分析報告,以書面形式上報物管經理審閱,並做出解決方案。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3

一、20xx物業管理制度

(一)、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2、負責制定各項安全護衛職責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對公司管理區域實施安全監督;

3、負責小區消防設施的監護和公共服務場所安全防範的督察;

4、做好公司管理區域內的管理工作,涉及違法案件的藥及時移交派出所,業務上自覺接受派出所指導;

5、查處公司管理區域內因員工玩忽職守而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災事故;

6、建立健全和管理好系統檔案資料;

7、抓好護衛隊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8、做好新接物業護衛工作人員的崗位設置和物品配備的統籌策劃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護衛崗位職責

1、護衛員上崗必須穿着統一制服,佩戴統一的工號,儀容嚴整;

2、糾正違章時必須先敬禮,做到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3、上崗時要認真檢查設備、設施,認真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查明情況,排除險情,並及時報告領導,確保小區的安全;

4、堅守崗位,提高警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要勇於與之鬥爭並設法將其抓獲;

5、熟悉本崗位任務和工作程序,預防案件、事故發生,力爭做到萬無一失;

6、愛護設施設備、公共財物,對小區的一切設施、財物不得隨便移動及亂用;

7、熟悉小區的消防系統及消防器材的安裝位置,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發事件能正確進行處理;

8、值班時間,對崗位內發生的各種情況要及時認真處理,並作好記錄;

9、熟悉小區內公共設施情況,巡查、登記公共設施完好及損壞情況;

10、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11、對進入小區內的可疑人員、可疑車輛要進行盤問和檢查;

12、對進入小區內的陌生車輛要進行登記;

13、對發生在護衛區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秩序及提供請客的職責;

14、熟悉本管理區域內公共設備、設施及業主的基本情況;

15、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電梯服務標準

1、電梯公司維保人員依據《電梯維護養護標準》,對小區電梯實施維修保養。

2、轎廂內須張掛“電梯服務標準”、和“乘梯須知”;

3、執行北京市房屋電梯運行標準:18小時運行,24小時有人值守;

4、司機須持證上崗,統一工作服,禮貌待客,按時交接班,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5、維修保養及時,嚴格執行保養規程,認真填寫保養記錄

6、轎箱環境整潔明亮,不得有油污,垃圾等。機房乾淨,整潔,各種應急設施,抱閘扳手,盤車輪,滅火器等齊全有效。

7、按計劃進行大、中修,並提前2天通知管理服務中心,經同意方可實施。

(四)、安全質量管理

1、電梯公司質管部門定期對小區電梯維保工作進行安全檢驗並填寫《年度電梯安全普查表》,電梯維修質量實行內檢,互檢,專職驗檢制度,填寫《電梯維修保養檢查驗收摘要》確保電梯維修質量,電梯運行安全可靠。

2、電梯公司定期對電梯進行檢查填寫《電梯運行維修(周)檢查表》。

3、維修、保養電梯時應在電梯基站張貼或掛立告示牌,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4、電梯設備出現停電、故障、火災、浸水等緊急情況時,啓用《電梯故障應急方案》。

(五)、電梯設備檔案管理

1、電梯運行及保養、修理過程的記錄表應建檔,保存期爲兩年。

2、建立電梯設備臺帳及設備清單,妥善保管電梯安裝,調試等原始資料。

法律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4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牧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安全防範、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託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並按有關規定到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注意事項和根本上行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千百萬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爲,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築及附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他業主使用人建立全法租賃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並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爲: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染、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各類防盜或保安門、窗、柵等安裝超出外牆立面。

(4)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5)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司設施;

(6)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7)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8)踐踏、佔用綠化用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9)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10)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1)隨意停放車輛;

(12)聚衆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爲;

(13)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4)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十二、人爲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應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好,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5

一、物業管理服務的基本內容

1.房屋建築及其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巡視檢查;

2.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

3.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

4.公共秩序的維護;

5.參與物業竣工交付使用時的驗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業裝飾裝修施工監督管理;

8.車輛行駛、停放管理及其場地的維修養護;

9.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10.基礎服務

(1)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持證上崗;員工統一着裝,佩戴明顯標誌,工作規範,作風嚴謹;

(2)物業管理企業在收費、財務管理、會計覈算、稅收等方面執行有關規定;至少每半年公開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情況;

(3)房屋及其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資料齊全,分類成冊,管理完善,查閱方便;

(4)建立住用戶檔案、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權屬清冊,查閱方便;

(5)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服務電話,接受業主和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報修、求助、建議、問詢、質疑、投訴等各類信息的收集和反饋,並及時處理、有回訪制度和記錄;

(6)定期向住用戶發放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徵求意見單,對合理的建議及時整改,滿意率達95%以上;

(7)建立並落實便民維修服務承諾制,零修急修及時率100%,返修率不高於1%,並有回訪記錄。

11.房屋管理及維修養護

(1)主出入口設有大廈平面示意圖、主要路口設有路標,組團及幢、單元、戶門標號標誌明顯;

(2)房屋外觀完好、整潔;外牆面磚,塗料等裝飾材料無脫落、無污跡;

(3)制定設備安全運行崗位責任制,定期巡迴檢查、維護保養,運行有記錄;

(4)公共設施設備運行安全正常,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一年內無重大管理責任事故;

(5)公用管線統一下地或入公共管道;

(6)樓房本體公用部位設施的日常維修執行《房屋及設備小修服務標準》;

(7)道路及停車場:確保大廈道路平整、無洞坑、接茬平順;結構無明顯裂縫、無鬆散;路牙直順無殘缺、路肩無坍塌、翹角;邊溝齊整不淤塞、涵洞通暢無損壞;

(8)確保下水管道、檢查井、雨水口不存泥、通暢,結構及附件物無損壞;

(9)欄及圍牆完好無破損,定期清洗及粉刷。

12.共用設施設備管理

(1)共用設施設備運行、使用及維修按規定要求有記錄,無事故隱患,專業技術人員和維護人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與保養規範;

(2)排水、排污管道通暢,無堵塞外溢現象;

(3)道路通暢,路面平整;井蓋無缺損、無丟失,路面井蓋不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

(4)水設備運行正常,設施完好、無滲漏、無污染;二次生活用水有嚴格的保障措施,水質符合衛生標準;制定停水及事故處理方案;

(5)供電設備運行正常,路燈、樓道等公共照明設備完好;

(6)冬季供暖室內溫度不低於18±2℃;

(7)電梯按規定或約定時間運行,安全設施齊全,無安全事故;

轎廂、井道保

持清潔;電梯機房通風、照明良好。

13.保安、消防、車輛管理

(1)大廈基本實行封閉式管理;

(2)有專業保安隊伍,實行24小時值班及巡邏制度;保安人員熟悉大廈的環境,文明值勤,訓練有素,言語規範,認真負責;

(3)積極與派出所配合,維護好大廈的治安;

(4)巡邏時發現火警事故或隱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時處理,並上報有關部門;

(5)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識和具體的防範措施;

(6)消防設備設施完好無損,可隨時起用;消防通道暢通;制訂消防應急方案;

(7)機動車輛進出有登記;

(8)非機動車車輛按規定位置停放,管理有序。

14.環境衛生管理

(1)清潔衛生實行責任制,有專職的清潔人員和明確的責任範圍;

(2)垃圾日產日清,定期進行衛生消毒滅殺;

(3)大廈外圍道路等共用場地無紙屑、菸頭等廢棄物;

(4)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潔,無亂貼、亂畫,無擅自佔用和堆放雜物現象;

(5)商業網點管理有序,符合衛生標準,無亂設攤點、廣告牌。

15.綠化管理

(1)花草樹木長勢良好,修剪整齊美觀,無病蟲害,無折損現象,無斑禿;

(2)綠地無紙屑、菸頭、石塊等雜物。

16.精神文明建設

(1)開展有意義、健康向上的社區文化活動;

(2)創造條件,積極配合、支持並參與社區文化建設。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6

一、根據會計法和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會計覈算程序,手續傳遞制度。

二、每月27日前,向經理提交綜合服務費、水、電等各項收費情況及各小區水、電損耗情況報告。

三、每月10日前各站上報上月經營情況報表,財務分析報告。

四、財務現金借用(含各小區收費員)必須由經理簽字批准,不得私自借用,違反者由當事人以工資墊付且追究責任。

五、出納會計現金庫存限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作爲零星開支,其它支出一律由支票支付。

六、對各類獎罰,由物業公司報企管部後下發通報,月底由出納員編制工資表,在當月工資中體現。

七、對各類費用報銷,由出納督促,事後七日內必須報銷,原則上不得跨月。

八、各小區發生的任何收付款項必須統一入賬,不得出現帳外資金收支。

水、電工管理制度

一、由專人負責對水、電的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

二、建立水、電等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要齊全。

三、操作人員即水、電管理員要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範。確保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四、水、電管理員要定期查抄水、電錶,編制每月水、電的收費、損耗情況。

五、嚴格控制小區內水、電、暖的損耗情況,隨時查處偷水、電等現象,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六、如業主發生水、電、暖損壞時,水電工應在短時間內給予修復,最遲不能超過24小時。

七、水、電、暖管理員設備房應保持整潔、通風,無跑、冒、滴、漏等現象。

八、保證路燈、樓道燈完整無損。出現損壞及時修復,最遲不能超過兩天。

九、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啓用;消防通道暢通。

十、如違反以上九條,根據情況給予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20元至100元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額的50%負擔。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7

爲了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組織觀念,維護正常的勞動、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崗位責任制和具體工作目標,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分配,聽從安排,對工作不服從分配,經教育仍不能到職到崗的視爲曠工處理(按獎懲制度第六條執行)

三、 做到按時上下班,不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打撲克、下棋或幹其它與工作無關的私活,違者按獎懲制度第五條執行。

四、嚴格考勤制度,各物業管理站必須堅持每日簽到考勤,考勤員必須認真登記,嚴禁弄虛作假,違者按獎懲制度第十三條執行。月底彙總,於次月1日報經理審查後交財務科備案,是每月工資發放的主要依據之一。

五、嚴格堅持請銷假制度,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杜絕不請假或先離崗後請假,違者按曠工處理。

六、對無視公司工作紀律,屢次違反,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將調離其本人工作崗位或待崗學習(經學習仍不能勝任工作,按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七、嚴禁打架鬥毆,聚衆鬧事。違者除對其批評教育外,按獎懲制度第七條執行。

八、嚴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禁止收受用戶任何好處,或以權報復,一經發現或接到舉報將按獎懲制度第八條執行。

九、除因工作需要,禁止中午喝酒,反對酗酒,不得因喝酒聚會而影響或延誤八小時以外的臨時性工作和服務要求。

十、水電工要嚴格執行水電工崗位責任制,水電查抄及費用徵收應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按獎懲制度第十條執行。

十一、工作時間定爲每天8小時,職工週日除留一人值班外,其餘人員休班;值班人員安排其他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據情況安排休息)。

十二、對業主提出的各種合理性服務要求,在規定範圍內的要立即去辦,服務範圍之外的能辦則辦,不能辦的須做好耐心的宣傳解釋工作。禁止出現推諉不管或置之不理,一旦發現或舉報反映,則按獎懲制度第十一條執行。

十三、業主(或使用人)對收費(含代收費項目)標準提出異議時,要首先向其耐心宣傳解釋上級的規定和批准的收費標準,直到業主理解和滿意爲止,遇有極個別業主無理取鬧,應及時向領導彙報。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8

一、衛生清潔達標標準

1.住宅樓總體清潔服務

(1)清理大廈內所有垃圾到垃圾轉運站 每天2次

(2)清潔垃圾桶 每天2次

(3)清潔所有告示牌、櫥窗及指示牌 每天1次

(4)清潔所有出口大門 每天2次

(5)清潔所有手印及污漬(包括樓梯、牆壁、防煙門) 每天1次

(6)清潔所有扶手、欄杆 每天1次

(7)清潔照明燈及燈罩 每週1次

(8)拖擦地臺、雲石、大理石表面 每週1次

(9)清潔所有樓梯及窗戶 每天1次

2.人行樓梯衛生

(1)掃淨及拖抹所有樓梯 每天1次

(2)洗擦扶手及欄杆 每天1次

(3)洗擦樓梯表面 每月2次

3.高層住宅出入口大堂衛生 (1)掃淨及洗刷大堂出入口地臺及梯級 每天2次

(2)清潔大堂入口所有玻璃門窗 每天1次

(3)抹淨大堂內牆壁、鏡面、公佈牌表面 每天1次

(4)大堂總服務檯、地腳線抹塵 每天1次

(5)清潔大堂天花板 每月1次

4.電梯衛生

(1)打掃電梯廂、電梯廳地面 每天3次

(2)清擦電梯門及指示板表面 每天1次

(3)電梯廂壁、通風口及照明燈清潔 每天1次

(4)電梯廂壁、電梯門框並上保護劑 隔天1次

(5)電梯槽底清理垃圾及電梯縫清潔 每天1次

(6)清擦電梯廂天花板表面 每週2次

(7)擦抹電梯廂監視器探頭 每天2次

5.天台衛生

清潔打掃天台衛生 隔天1次

6.住宅樓外圍衛生

(1)外圍清掃 每天環繞數次

(2)垃圾站清理 每天2次

二、清潔衛生公約

爲保持本小區清潔衛生,各業主、住戶和進入本區的其他人員共同遵守,互相監督,特定如下公約:

1.各業主、住戶須使用垃圾袋,於早上8點、午後2點投入垃圾桶內,高層業戶於每天晚上將垃圾袋投入垃圾桶內,以便保潔員清運,不準把垃圾長時間擺放在門口、走廊或樓梯間。

2.嚴禁任何人員在小區內隨地吐痰,亂丟紙屑、菸頭、果皮及瓜殼,違者罰款 元。

3.不準亂倒垃圾、雜物、污水和隨地大小便,違者罰款 元。

4.禁止把垃圾、布屑、膠袋等雜物投入廁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當導致堵塞或損壞,業戶應負全部修理費用。

5.小區內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亂塗、亂畫、亂貼及亂豎指路牌、廣告牌等,違者負責清除和粉刷費用;如屬小孩所爲,則由家長負責。

6.養寵物必須符合政府的有關規定。

7.業戶裝修完畢,應立即清掃,不得將廢物棄於走廊、樓梯道及公共場所。

8.區內商業網點不得在公共場所、走廊堆放物品或佔用公共場地擴大營業場地,應在指定地方放置垃圾桶,不得造成蚊蠅孳生地。

9.業主、住戶不得向室外(即窗外或陽臺外)傾倒污水、拋丟紙屑、菸頭、雜物等,違者罰款 元。

10.凡違反以上規定者,物業管理處有權根據政府有關衛生管理規定或城市管理規定給予處罰,或在公共場所公佈其行爲。

三、業戶保潔要求

1.嚴禁隨地吐痰,隨地丟果皮、菸頭、廢物、雜物,隨地傾倒垃圾(業戶的生活垃圾須裝入袋中按時放到指定地點)。

2.不準隨地大小便(小孩隨地大小便,追究家長的責任)。

3.不準飼養寵物、“三鳥”和家禽。

4.不準亂豎廣告牌,亂貼標語、廣告、啓事。

5.不準亂堆建築垃圾和建築材料。

6.嚴禁搭建各類違章建築。

7.不準在公共場地、花木上拉繩晾曬衣物。

8.不準攀登、塗污園林雕塑小品。

9.嚴禁從樓上往下拋撒雜物、潑水。

10.嚴禁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等處堆放垃圾雜物。

四、管理處主任巡檢制度

爲完成物業公司下達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部門內部各項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內部人員工作要求和工作關係,管理處主任對各項工作有必要進行檢查和監督,使小區樓宇管理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1.管理處主任對物業公司經理進行負責,具體負責分管住宅樓區域公共設施,清潔、衛生、殺蟲滅鼠、綠化美化、日常維修等管理工作。

2.管理處主任每月必須對上述管理工作範疇全面檢查一次,並進行認真記錄,每月對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並填寫相應表格。

3.管理處主任負責制定每月管理工作實施計劃,並對工作計劃逐項進行檢查、指導和落實,抓住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統籌安排,合理佈置。

4.管理處主任應對住宅樓公共設施管轄範圍、衛生區域責任範圍、消殺範圍及重點部位、綠化責任區域做到心中有數,在每次全面檢查過程中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找出原因和解決辦法,及時督促樓管員或責任人前去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記錄下來,事後檢查完成情況。

5.管理處主任應對各項管理工作高標準、嚴要求,除每個月定期檢查以外,還要採取不定期的抽查,突出重點,兼顧全面。在抽查過程中可走訪部分業戶,虛心聽取業戶意見和建議,增強與業戶之間的良好關係,努力改進工作要求和提高質量標準,取得業戶的理解、支持、配合與信賴。

6.管理處主任負責制定各項管理工作的整改措施,對檢查出來問題較爲嚴重的,應發出書面的糾正和預防措施,要求樓管員或責任人限期整改,使存在的問題得到根本解決。

7.管理處主任每月對各項管理工作完成情況做出評價,評價結果與樓管員、清潔工、綠化工、維修工的獎金或工資直接掛鉤,獎勤罰懶,獎優罰劣。

五、樓管員衛生檢查監督制

爲了強化樓管工作,提高管理人員工作水平,提倡優質服務及嚴謹管理作風,創造文明、整潔、美觀、舒適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標準。

1.樓管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思想素質和嚴肅認真的工作態度,熱愛樓宇管理工作,熱心爲業戶服務,團結全體員工齊心協力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樓管員應對管轄房間的業戶情況以及對樓層公共區域設施的使用情況瞭如指掌,對環境清潔衛生、綠化區域常青負全面責任。

3.樓管員應不定期走訪業戶,虛心聽取業戶意見和建議,做好業戶走訪記錄,增強與業戶之間的良好關係,取得用戶的理解、支持、配合與信賴。

4.樓管員每天例行巡視檢查制度,對管轄樓宇的各個樓層、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以及設施的狀態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監控總值班,並督促及時解決。

5.妥善保管業戶登記表、裝修報告及各類檔案資料,建立健全業戶檔案。

6.爲保持轄區的清潔衛生始終處於良好狀態,樓管員每天應全面檢查兩次,填寫檢查登記表。將檢查結果填入考覈表格內,每月總結一次,報管理處主任評定,考覈結果與月份工資掛鉤,做到“獎勤罰懶,獎優罰劣”。

7.每月發放衛生工具及清潔材料,工具及材料的領用應本着滿足工作實際需要,努力降低消耗,節約成本,從嚴控制的原則。

8.組織員工參觀學習先進單位在清潔、衛生、綠化等方面的做法和經驗,取長補短,不斷改進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提高管理水平和清潔標準。

六、清潔工日常工作程序

1.工作範圍

物業公司管轄區域住宅區的清潔。

2.作業程序

(1)室內部分

①早晨 ~ 清掃底層單車房和樓道口。

②上午 ~ 清掃、拖抹樓道,清潔牆面,清掃天花板、雨篷,清潔水池,清運雜物。

③下午 ~ 擦抹扶手、電子門、信報箱、電錶箱、窗戶、消防栓、管、開關、燈具等。

(2)室外部分

①早晨 ~ 清掃馬路、草地、公共場地、停車場各一遍;清運垃圾池、垃圾箱裏的垃圾,並用清水沖洗。

②上午 將垃圾拖運到中轉站上車,並清洗中轉檯和排水溝以及各自的手推垃圾車,值班員用噴霧器對中轉檯及周圍地面消殺噴藥。

③對各自責任區內的馬路、草地、污(雨)水井、沙井、散水坡、排水溝等全面清潔,每小時循環一遍。

④下午 ~ 清運各責任區垃圾池、箱內的垃圾,清洗垃圾中轉檯,並消殺噴藥;清洗垃圾池或箱,對各自責任區進行保潔,每小時循環一遍。

⑤公共場所,如中心花園、大門口、綜合超市周圍、停車場等在中午 ~ 和下午 ~ 安排清潔工值班保潔。

3.標準

符合《清潔工作檢驗標準》。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9

(一)、物業管理的前期介入,即從物業管理的角度對建築結構、建築材料、水電空調、保安消防、辦公通訊、綠化環保、樓宇管理、配套設施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基於自身的物業管理經驗對大樓物業管理的組織結構、崗位設置、人員培訓計劃、管理計劃、各崗位的工作流程和崗位責任制的制定。

(二)、前期物業管理的工作設施方式

自房產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參與管理協議生效之日起,物業公司負責組織專家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針對廣場項目的具體問題提出有關的服務計劃,並按雙方認可的計劃書進行實施,定期派人員參加房產公司的重要工程會議,必要時應常駐房產公司。物業公司提供的意見和建議一般以文字材料爲準,並要求有較強的時效性,合作雙方共同建立前期物業管理檔案。

(三)、物業公司提供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

1、通過對市場的調研和周邊樓宇的比較,提出廣場功能設計定位的建議。

2、按照廣場的市場定位,提出標準層樓面佈局、不同結構樓層的分配比例、管理用戶位置、設備安置位置設計建議和依據。

3、對整幢從結構構造,到材料選購、裝飾、裝修、設備的安裝,從大樓的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角度提出建議。

4、從實際出發,對原設計中可能存在的缺項、漏項和最優化處理及有礙整體協調的部分,提出補充建議和改進建議。

5、對大堂、商場、餐廳、設備層、控制室、管理辦公室的分佈和佈置等提出優化改進的建議。

6、對廣場的配套部分,包括客戶的進出通道和車道、工具間等設置提出建議。

7、結合物業管理的實際經驗、對xx廣場訂購的設施設備的型號、質量、性能等提出參考意見,並配合房產公司進行驗收、包括;檢驗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有無質檢合格證;配件是否齊全;安裝是否平整;是否便於維修;各種儀器、儀表是否靈活、靈敏、安全、精確;運轉是否正常;輔機和工具是否安全。

8、對工程後期設備的安裝調試及隱蔽工程提出意見和建議。

9、從實用性的角度對智能化設計提出補充和修正性建議。

10、協助業主做好驗收和接管工作,制定驗收表格,清點物品數量,檢查施工質量。例如驗收工作內容主要有;

(1)主體結構;地基沉降不得超過規定要求允許的變形值,裂縫不能超過國際標準,外牆不得滲水;

(2)屋面和樓地面;各類屋面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表準的規定,排水暢通,無積水不滲漏,注意檢查裂縫、脫皮、起起砂現象。衛生間和陽臺、廚房的地面不允許倒流水和滲漏;

(3)裝修;對門窗、玻璃、開門進行檢查;

(4)電氣:線路要求平整、順直、牢固,過強和聯接符合要求,支架和懸掛牢固,接觸良好,避雷裝置符合國家標準,各種電器運轉正常,噪聲振動不能超標,圖紙資料和記錄檔案材料一應齊全;

(5)水、衛、消防、採暖管道應安裝牢固,控制部件啓閉靈活,無滴、漏、跑、冒現象。衛生間、廚房間排水管應分設,出入採用陶管、塑料管;地漏、排水管接口不滲漏,管道排水流暢。消防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並有消防部門檢驗合格證;

(6)附屬工程及其他:如室外排水系統的標高,窖井的設置,管道坡度、管位,化糞池等必須符合要求。另外,還包括場地清除、臨時設施與過渡房拆除清理完畢,相應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務設施也應達到質量要求。

11、自工程竣工前三個月起,物業公司即派出專門的管理班子着手爲大樓的正式開業做準備工作,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1)提出管理的財務預算,進行運營成本的測算和管理成本的測算;

(2)設計管理公司的組織機構、制定人員編制、管理人員和部門設置;

(3)提交全套的管理方案,其中包括員工管理制度、員工守則、勞動條例、福利制度、獎懲條例、安全管理制度、員工培訓計劃;

(4)提交各崗位的製作範圍和責任制度,及工作流程;例如:總經理、部門經理、辦公室、後勤、保安消防、樓層管理、大堂服務、衛生、綠化、工程維護等等;

(5)建立值班制度和檢查制度,設計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處理規程;

(6)設計開辦費用計劃,協助房產公司落實採購任務,確保開業所需各類物資到位;

(7)協助房產公司組織開業慶典。

12、協助房產公司制定《租賃合同》、《管理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等文書條例,爲住戶辦理入住手續。

13、代理房產公司辦理大樓保險,按房產公司要求代理協調與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的關係。

(四)、房產公司應盡的義務

1、房產公司應盡最大努力來配合前期物業管理工作的進行,及時爲物業公司提供有關材料並清洗地表述其要求,盡最可能爲物業公司工作提供方便。

2、房產公司在工程遇到具體問題或有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問題,理應及時通知物業公司。

(五)、付款方式

本規定所涉及的付款及其方式按雙方備忘錄承諾的形式支付。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10

爲了保障公司辦公樓的正常有序使用,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義務,營造一個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與消防管理

(一)辦公室鑰匙管理

1.辦公樓所有部門鑰匙由公司辦公室與具體部門分別保管,日常使用由各部門自行負責,不得互相轉借。如需借用或配製鑰匙,需到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2.公司領導保管自己辦公室的鑰匙,備用鑰匙由前臺負責保管。保潔人員需清潔公司領導辦公室時,由前臺負責開門,清潔完畢後,及時把辦公室鎖好。

3.嚴禁私自配置鑰匙。

4.鑰匙保管人員一旦遺失鑰匙,應立即報告辦公室,視情節嚴重程度,由辦公室決定對門鎖採取更換等相關措施。

5.鑰匙保管人員一旦離職,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將鑰匙上交辦公室。

6、辦公樓一樓側門與樓梯門鎖匙交保安管理,負責早晚開關門。

(二)辦公室安全管理

1.辦公樓的安全工作由保安部門負責,公司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保安的管理,確保保安人員履行好安保職責,嚴格落實各項安保措施,確保辦公樓安全。保安服務工作職責和要求及保安具體工作細則及操作規程見附件。

2.嚴格來訪登記制度。凡到公司的辦事人員先由門衛告知相關部門,並在來訪登記表上登記,註明事由,再由相關部門進行接待。杜絕外來人員在公司內部亂串亂闖現象發生。

3.各部門要認真做好部門自身的安全保衛工作。在下班前要檢查門窗、用電、空調等使用情況,離開辦公室必須關好窗,鎖好門;關掉空調、微機等用電設施,確保部門自身安全。

4.有重要設備、儀器儀表的部門要設專人負責,嚴格管理,避免發生財物丟失等責任事故。

6.財務室、檔案室、配電室、設備機房、食堂、倉庫等重點區域,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各項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做到人防和技防相結合,加強管理,杜絕隱患。

7.各部門(人員)發現重大問題和帶有苗頭性的隱患要及時彙報,及時排除。

8.保安部門要認真檢查維護電視監控系統,確保24小時開通,運轉良好。非相關人員禁止進入電視監控室,如需要調看監控錄像,必須徵得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同意。

9.節假日期間,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交接班記錄。對需要加班人員須在值班處登記。對突發事件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10.實行每日清樓制度,清樓時間爲21時。

(三)辦公室消防安全管理

1.財務室、配電室、設備機房、檔案庫、廚房餐廳、實驗室、倉庫等重點防火部位,要按公安消防部門的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設立禁止煙火標記。禁止在辦公樓內亂扔菸蒂,禁止在辦公樓非吸菸區(電梯)內吸菸。

2.各部門員工要遵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擅自移動或破壞辦公樓內消防設施,嚴禁擅自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

3.各部門員工要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消防培訓,熟悉樓內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自覺遵守辦公樓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4.妥善保管紙張等可燃性物品。嚴禁在辦公室和公共區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嚴禁私接、更改電器線路和設備。

5.嚴禁各部門隨意動火作業,特殊情況需要臨時用火用電作業的,在操作前必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安排專業人員操作,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具。對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嚴禁在樓道、辦公室、衛生間及辦公樓周圍焚燒廢紙、樹葉等物品。

7.嚴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8.公司安全負責人要組織相關人員經常巡視辦公樓防火情況,對重點部位加強檢查,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單進行整改,杜絕隱患。

二、清潔與綠化管理

(一)清潔管理

1.清潔管理是營造辦公樓文明、整潔、舒適工作環境的重要內容,由公司辦公室具體負責。

2.樓內各部門辦公室的清潔工作由各使用部門(人)負責;公司領導辦公室及大廳、會議室、接待室、貴賓室、洗手間等公共衛生及室外環境的清潔工作由專業保潔人員負責。

3.辦公樓清潔管理的具體要求詳見:辦公樓衛生管理制度、辦公樓衛生清潔標準、辦公樓保潔人員考覈標準。

(二)綠化管理

1.綠化建設和管理是公司企業文化(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2.管理、愛護花草、樹木是公司全體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不準隨意砍伐、挖掘、搬移公司綠化樹木。如因確實需要者,需報辦公室批准。

4.禁止攀折花木或在樹上釘釘子、拉繩子、晾曬衣物等。

5.不得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

6.不準私自摘拿花果。

7.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跨越、踐踏綠化帶。

8.不準往綠化帶上傾倒污水或拋扔雜物。

9.不準在綠化地上堆放任何物品。

10.未經許可,不準在樹木上及綠化帶內設置廣告牌。

11.凡人爲造成綠化、花木及設施損壞的,要進行罰款處理。

12.辦公樓的綠化管理由辦公室負責,辦公樓的綠化養護由專業養護人員負責。

三、設施設備使用維修管理

(一)、公共場所的空調管理

1.辦公室負責公共場所空調日常運行管理工作,分管人員要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做好開關使用紀錄。設備部負責其維修保養工作。

2.空調開機時間根據季節變化確定,原則上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1日(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開機制冷。

3.節假日期間公共場所空調不開啓,因加班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必須提前通知辦公室。

4.空調使用部門要注意節約能源,降低能耗。空調啓動後,應及時關閉門窗,提高降溫效果,夏季設置空調溫度不得低於攝氏26度。室內無人和下班後,及時關閉空調。

5.各部門(人員)要自覺愛護空調設備,注意保持清潔衛生,確保空調正常運行。

(二)、電梯管理

1.設備部負責電梯日常運行、安檢、維修維護等管理工作,值班人員要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做好運行、安檢、維修維護紀錄。

2.員工乘坐電梯要文明禮讓,進出轎廂時保持良好秩序。如超載、指示燈報警應自覺退出電梯,保證電梯安全快捷運行。

3.員工乘坐電梯時應注意安全,不可將身體依靠轎門。電梯門在關閉時請

勿將身體任何部位或其它物品伸出門外,以免發生危險。

4.搬運物品時,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要妥善包裝,細心搬運,物品應儘量放置在轎廂中央並注意不得超載。

5.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乘坐電梯。禁止在電梯內吸菸、吐痰、亂塗濫畫、亂扔雜物。

6.電梯運行中出現故障,要保持冷靜,可按警鈴按鈕求救或按照提示與管理人員聯繫(聯繫電話:),嚴禁敲擊按鈕、強行扒門,以免造成危險。

(三)、物業、設備設施的使用、維護和報修

1.公司全體員工要愛護公司物業、公共設施,正確使用,規範操作,延長物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壽命,節省資源,杜絕浪費。

2.物業、公用設施設備維修保養部門,要嚴格安照工作程序、技術要求,制訂物業、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維護計劃,做好維修維護保養工作。設備運行期間,值班人員要按時巡查,檢查各項運行參數、狀態是否正常,遇到問題及時排除,並做好記錄,確保各項設備運行正常。

3、物業圖紙、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等由公司辦公室和設備維護保養部門一式二份分別存放保管。

4、物業及大型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設備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維修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做到科學計劃,周密安排,嚴格審計,確保質量,厲行節約。

5、物業及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報修,由各部門報公司辦公室,再由辦公室統一填寫《維修派工單》,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安排設備或工程部門負責維修。 本制度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11

一、核內容

1.整形造型:

(1)喬木剪下重枝、內生枝、溢木造型;

(2)地被草保持4~8釐米。

2.施肥:均分無重無漏。

3.澆水:100%均勻。

4.除雜草:純度90%以上。

5.補缺:

(1)保證人均綠化0.5平方米以上;

(2)綠地率37.5%以上。

(3)綠化覆蓋率98%以上。

6.殺蟲:清秀成蔭、鮮花飄香。

7.保潔:保潔率達97%以上。

二、考覈標準

1、綠化主管巡視抽查一至二次;

2、每週由管理主管抽查一至二次;

3、每日評比一次,每半年管理處評比一次。

三、獎懲

1、內容扣5分以下,由管理處發足承包金;

2、考覈內容扣分10分以上,扣發承包金20%;

3、考覈內容單項零分,扣發承包金50%;

4、連續兩個月不合格者解除承包合同,並扣發一個月承包金。

江蘇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度 篇12

1.部門經理的職責

(1)秩序管理部經理應對整個物業範圍內的安全負有組織領導的具體責任;

(2)根據國家秩序管理的有關規定及物業管理公司的有關管理細則制定秩序管理部門的工作計劃和目標,並督導下級管理人員的工作;

(3)主持部門例會,傳達貫徹總經理及有關部門的指示,並與廣大秩序管理人員一道分析研究住宅小區的秩序管理管理問題;

(4)熟悉和掌握住宅小區內各種秩序管理設施的操作和性能,熟悉住宅小區內秩序管理狀況,做到心中有數;

(5)對重大事件、事故親自組織調查、處理;

(6)負責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事項。

2.秩序管理班長的職責

(1)對部門經理負責,做好所管轄區內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2)帶領秩序管理班全體人員,根據制定的崗位責任制,認真嚴肅、一絲不苟地搞好安全保衛工作;

(3)根據崗位責任制所規定的項目和要求,嚴格進行檢查,督促全體秩序管理人員落實崗位責任制;

(4)要有法律知識和法律觀念,熟悉秩序管理業務,瞭解物業管理公司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掌握管區內秩序管理保衛工作的規律、特點,嚴格管好、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5)做好部門領導和基層秩序管理人員的協調工作,及時將秩序管理人員反映的各種信息向上級彙報,爲上級領導部門提供建設性的工作建議,同時及時傳達、落實上級的指示精神和工作安排;

(6)認真做好本班秩序管理人員的考勤工作,詳細如實地記載工作中遇到及處理的各種情況,每天應向部門經理彙報一次;

(7)以身作則,做好本職工作。

3.秩序管理員的職責

(1)秩序管理員上崗必須身穿制服,配戴裝備,嚴整儀容。糾正違章時先敬禮,必須做到以禮待人。

(2)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堅守崗位,提高警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要堅決設法抓獲。

(3)值班秩序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搶劫工作,認真檢查設備設施,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況,排除險情,並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及領導,確保管區的安全。

(4)執勤過程中要勤巡查,要有敏銳的目光,注意發現可疑的人、事、物,預防案件、事故的發生,力爭做到萬無一失。

(5)愛護設施設備、公共財物。對崗位內一切設施、財物不得隨便亂用。

(6)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及值班紀律,對崗位發生的各種情況要認真處理,並且做好詳細的書面記錄。

(7)遇到緊急、突發性重大事情,要及時向主管部門經理請示報告。

(8)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按時、按規定交接班。

(9)對住宅小區內的住戶做好公司的規章制度及秩序管理保衛的宣傳工作。

(10)應有禮貌地查詢進入住宅小區的訪客,並儘可能登記身份證,如有懷疑,應通知有關住戶及有關部門。

(11)詳細記錄各有關部門領導打來的電話,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12)若發生案件,應採取下列步驟以協助破案:

①立即報案並留在現場直至公安人員到達;

②切勿移動或容許他人移動、觸摸現場物品,保留現場證據,方便取證工作;

③禁止任何人在現場走動,並禮貌地勸阻閒人進入現場,以方便公安人員現場調查;

④向公安人員提供有關案件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