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單的特許權和特殊關係怎麼填

又被特許權使用費和特殊關係填報頭痛了吧?報關單的特許權和特殊關係究竟應該怎麼填?下面我們就一起來學習學習!

報關單的特許權和特殊關係怎麼填

  1  特殊關係

首先,我們得明白幾個概念

成交價格

根據《審價辦法》第七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爲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且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成交價格的條件

根據《審價辦法》第八條規定,成交價格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否則也不能適用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①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置或使用不受限制;

②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因素的影響;

③賣方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買方銷售、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然有收益但是能夠按照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作出調整;

④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係,或者雖然有特殊關係但是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這裏涉及兩個問題

第一,什麼是特殊關係

第二,如何認定特殊關係是否對雙方之間的發票或合同價格構成影響。

什麼是特殊關係

對於特殊關係的範圍,《審價辦法》第十六條作出了具體規定,它包括八種情況:

第一種,買賣雙方爲同一家族成員。 《WTO估價協定》對同一家族成員的範圍沒有明確界定,它取決於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一般來說,同一家族成員的範圍可能因爲各個國家的文化背景的差別而有所不同。在我國,婚姻法、繼承法和有關法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婦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但在習慣上同一家族成員的範圍較前者稍廣,通常含配偶、 三代以內血親及姻親。

第二種,買賣雙方互爲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董事。即買方是賣方公司的董事或總經理而同時賣方又是買方公司的董事或總經理,也就是說雙方是相互擔任高級職員或董事,而不是單方面的。

第三種,一方直接或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即買賣雙方只要有一方控制另一方就屬於有特殊關係方。所謂的控制主要是從法律上或經營角度上說的,只要一方能從法律上或經營管理上支配或指導另一方,控制就能夠成立。至於這種控制是不是能實施並不重要。

第四種,買賣雙方方都直接或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第五種,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地控制第三方。

第六種,一方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控制或持有對方5%或以上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股份。這裏的股票或股份必須是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股份。

第七種,一方是另一方的僱員、高級職員或董事。即交易雙方之間除了是買賣關係以外還是一種僱傭關係。

第八種,買賣雙方是同一合夥的成員。合夥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對於合夥人之間的貿易,應該被視爲有特殊關係人的交易。

特殊關係是否對合同價格構成影響

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買賣雙方有特殊關係這個事實本身並不能成爲海關拒絕成交價格的理由,只能是引起海關的重視,對這種關係是不是影響雙方的成交價格進行審查。

這種審查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方面海關要審查買賣雙方的交易本身,也就是對雙方的銷售環境進行審查,瞭解買賣雙方的發票或合同價格是怎麼達成的,是否符合該行業的正常定價慣例、是否符合賣方向無特殊關係的第三方的銷售價格、利潤是否符合同類貨物的利潤水平等。這種審查基於進口商的舉證,包括提供國外賣方的成本利潤方面的會計資料。另一方面可以進行價格測試。這是一種具體的方法,也是一種比較有效的方法,即要求進口商提供證據證明他和國外賣方之間的發票或合同價格非常接近於海關已經接受的向境內無特殊關係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按《審價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完稅價格或按《審價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完稅價格。如果進口商沒有提供有關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說明雙方的特殊關係不影響成交價格,那麼海關就可以拒絕採用成交價格估價方法而另行估價。

  2  特許權使用費

首先,我們得明白幾個概念

成交價格

根據《審價辦法》第七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爲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且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成交價格的調整項目

《審價辦法》第二章第三節對各種應計入或不計入完稅價格的調整因素進行了規定。 其中特許權使用費是《審價辦法》中規定的計入因素。

計入因素

《關稅條例》第十九條主要是規定了調整因素的加項。

《關稅條例》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爲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爲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看吧,特許權使用費來了

這裏涉及兩個問題

第一,什麼是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

第二,特許權使用費具體是指哪些費用

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

精英網果子(QQ57104053)分析:該項目的填報,是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首先對自己所進出口申報的貨物是否涉及特許權(知識產權)進行判斷。如在合同價款中已包含了特許權使用費就確認即可,同時無需填報在“雜費”項目中;反之,如合同價款中並未包含即將額外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那麼則無需確認該項,同時許在“雜費”項目中申報該費用。

舉個栗子:

假設某公司與外商簽訂合同進口機器設備一套,合同價款500萬元。但是該設備具有境外廠商的知識產權,雙方約定在設備進口並安裝投產後再向境外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150萬元。

那麼,在貨物進口報關時合同顯示金額爲500萬元,但是150萬元的特許權使用費也構成特許權使用費的計入條件。所以,雖然合同發票上顯示爲500萬元,但是你實際爲購買產品支付的'價格是650萬元,應當按650萬元徵稅。這在《報關單填制規範》第二十六條有明確規定。

果子要提醒大家的是: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合同條款中註明500萬元價款已包含150萬元特許權使用費,則不需要計入成交價格,無需在雜費項目中申報,但需進行確認。

《報關單填制規範》第二十六條 雜費

本欄目填報成交價格以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註明雜費標記(雜費標記“1”表示雜費率,“3”表示雜費總價),並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填報爲正值或正率,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填報爲負值或負率。

什麼是特許權使用費

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特許權使用費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當具備兩項條件:第一,須與進口貨物有關;第二,構成進口貨物銷售的條件。特許權使用費的問題,涉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通常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和專有技術。目前國際上知識產權的貿易一般都是通過許可貿易方式來實現的,即知識產權的所有人或持有人通過許可協定授權他人使用專利、商標、版權或專有技術,被授權人需要向所有人支付一定的酬金,這種酬金,稱之爲“特許權使用費”。進口貨物有時候會涉及各種各樣的特許權利,如果成交價格中除了發票或合同價格以外,還包括對這些特許權利的支付,而且這些特許權利和進口貨物的製造、銷售、使用有關係,這筆費用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就應該計入到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中。

特許權使用費的問題是估價工作中技術性、專業性最強的問題,《WTO估價協定》,本身沒有明確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只是原則性規定了特許權使用費應該計入進口貨物的條件。至於何謂和進口貨物有關、何謂銷售條件,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這個問題也是歷次WCO估價技術委員會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

  3  報關操作建議

報關企業很頭疼 應當如何具體應對呢

下個月,報關企業可能面臨的問題是:

1、一線員工無法快速掌握法規中的含義

2、客戶無從下手不知道怎麼填

組織客服部門認真學習《審價辦法》

請各報關企業參考海關總署令第2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重點學習其中的第七、八、十六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重點在於 “特殊關係” 的判斷,而價格影響確認則受企業自身情況的制約,小編的實際報關工作經驗告訴我,這個溝通過程會很困難,甚至基本無法幫助到企業去進行判斷。只能看下一條。

給客戶製作說明確認文檔

製作一份說明文檔,提前給客戶進行確認,根據本人工作經驗,建議至少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1、海關最新報關單填制政策的內容,以便讓客戶配合(不是我難爲你);

2、羅列《審價辦法》相關條款,證明有法可依(別亂填,要擔責任);

3、根據本文和《審價辦法釋義》對相關條款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