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海關通關程序

緬甸是我國在東南亞最主要的貿易伙伴之一,那麼緬甸海關計徵制度及通關程序是怎麼樣的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緬甸海關通關程序
  緬甸海關通關程序

(一)進口方面

根據現行法令法規,所有進口貨物必須向海關局報關以便通關。報關時,填寫進口申報表格(CUSDEC-1)進行報關,並隨附以下文件:

1、進口許可證

2、發票

3、提單或空運託運單

4、裝箱單

5、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進口所要求的許可證

海關根據海關稅率表繳納進口稅。緬甸進口稅以C.I.F.計價。進口商品不僅要交納進口稅還要交納商業稅,商業稅根據商品的到岸成本計徵,到岸成本爲商品可估量價值及進口稅之和。這些稅在商品入關地點通關時徵收。

(二)出口方面

商品出口裝運時,須向海關局進行申報,填寫出口申報表(CUSDEC-2),並隨附以下文件:

1、出口許可證

2、發票

3、裝箱單

4、銷售合同

5、裝運通知

6、信用證或普通匯款免稅單

7、有關私人電匯匯入號碼及有關政府電匯匯入號碼付款通知

8、商品樣本

9、林產品裝船通行證

10、鮮活動物出口健康證書

11、野生動物出口林業許可

12、其他各政府機構要求的證書及許可

海關根據稅率表對出口商品繳納關稅,出口稅以F.O.B.價爲稅基。

(三)轉口貿易海關申報格式

所有進口的非本地用的出口貿易商品,即出口貿易商品裝運時必須填寫規定的表格,即CUSDEC-3,並附上以下文件:

1、提單或空運託運單或路運託運單

2、由貿易部頒發的轉口貿易許可證

3、商業發票

4、買賣雙方簽定的銷售合同或出口商與授權代理簽定的.合同

5、與法規嚴格一致的保證合約,如不能出口,則根據現行法律予以處置。

轉口貿易稅以進口貨物的C .I.F.價爲計徵基礎,徵收2.5%的從價稅。

  緬甸海關計徵制度

(一)估計制度

緬現代估計制度基本原則是貨物的真正價格是以貨物進口時間地點的價格作爲正常價或進口價,前提是貨物銷售在公開市場的具有獨立資格的買賣人之間進行。根據《海洋海關法案》,緬甸基本上進口採用C.I.F估價制,出口採用F.O.B.估價制。

(二)關稅方面:

緬海關進口最高關稅率爲40%,最低爲零稅率。農業、醫藥品以及機械和零配件的進口稅率稅率一般從0.5% 至3%不等。出口關稅一般不收稅,收稅商品僅分五擋,即大米和麪粉出口每噸徵收100緬元關稅,竹製品出口徵收10%從量稅,米糠、毛皮類,油餅粕類,非大米及大米制品的豆類和糧食類出口徵收5%的從量稅。

由於緬甸官價美元兌緬元的價格與市場價美元兌緬元的價格相差四十多倍,1996年後緬政府廢棄以前按官價1美元兌換6緬元的計徵方法,採用中間價,即按1美元=100緬元計徵。

1、進口商品須交納的稅包括:

(1)進口稅

(2)商業稅

(3)許可證費

2、關稅及其他稅的支付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1)現金或支票

不超過5,000緬元的現金可以在海關局支付。金額超過5,000緬元的則採用能從緬甸經濟銀行和私人銀行取得的支票支付。

以下情況下超過5,000緬元的海關稅或其他稅可以例外用現金支付:

A·在港口結關

B·在郵局結關

C·海員和乘客行李

D·拍賣保證儲蓄金

(2)從活期活期存款帳戶中支取

進出口商和合資企業可以在海關局開立活期帳戶。他們的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可以從這些帳戶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