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撤銷、扣留、吊銷、註銷的區別

一、註銷,懲罰的意味比較少,一般有七種情況。註銷後如果條件合適,可以隨時再申請駕駛證。

駕駛證撤銷、扣留、吊銷、註銷的區別

1、【註銷不是懲罰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2、【何種情況註銷的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週歲以上,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在兩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因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兩年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科目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二、吊銷就不同了,吊銷是一種懲罰。2年後方可重新申請駕駛證,如果是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且逃逸的,終身禁駕。

1、【醉酒吊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交給沒有駕駛資格人駕駛以及超速吊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爲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駕駛拼裝報廢車吊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交通肇事罪吊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駕駛許可的撤銷,是因爲在考駕駛證的時候,弄虛作假,查出來了,就撤銷。撤銷後滿3年方可重新考試申請。撤銷和交通事故、違章無關。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四、駕駛證的扣留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爲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五、《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