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購稅降爲5%

2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對購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實施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0日發文,明確了此項優惠的相關事項。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購稅降爲5%

兩部門發佈的《關於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明確,享受該優惠的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既包括符合規定的國產轎車、國產專用乘用車,也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的進口乘用車。

目前,我國對車購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稅額,稅率爲10%,也就是說用計稅價格乘以10%的稅率。此次調整後,稅率減爲5%。兩部門明確,計稅價格爲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介紹,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在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車購稅稅款應一次繳清。

  財政部關於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15]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二、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字,下同)爲“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國產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爲“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產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爲“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四)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三、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購置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車輛,已按全額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多徵稅款可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五、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9日